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走私案件和信息通报制度(试行)》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走私案件和信息通报制度(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走私案件和信息通报制度(试行)》的通知
日政办字〔2014〕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日照市走私案件和信息通报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
日照市走私案件和信息通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根据鲁政办字〔2014〕101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制定本通报制度。
第二条通报内容
(一)海上走私案件。
(二)涉税额100万元以上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以及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或其它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走私案件。
(三)案值10万元以上的贩私案件及案值50万元以上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案件。
(四)走私动态分析预测。
(五)其它应当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三条通报方式
根据打私成员单位提供的信息,以区县为单位,按照走私案件起数、案值、涉税额等从高到低分别对查发走私案件的区县进行排名、通报。
第四条走私案件和信息每月通报一次;走私动态不定期通报;重大走私犯罪案件和突发事件随时予以通报。
第五条信息报送
(一)海关、公安(边防、边检)、工商、烟草等部门查获的重要走私、贩私案件及其它相关案件,除因案件侦查、调查取证确需保密外,应于立案后一周内报市打私办,遇有重要、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二)其他打私成员单位应按照《日照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联系配合制度》规定报送有关信息。各区县打私办应于每月底报送当月案件和信息。
(三)日照境内查发的属本市走私案件,列入发案企业所在区县统计。
(四)非涉税走私案件单独统计。
(五)每年按照各区县发生案件数量与进出口企业数量的百分比确定走私案件的发案率。
(六)日照境内查发的外地走私案件不在统计范围。
第六条各区县打私办和市打私成员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第七条对发案数多、案值大、涉税额高或发生重特大走私案件的区县,市政府领导将约谈有关区县政府负责人。
第八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据案情保密要求确定通报的范围和形式,宜于公开的及时公开,因案件侦查、调查取证确需保密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失泄密者将予以追责。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打私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日政办字〔2014〕35号(案件信息通报).pdf
http://www.rizhao.gov.cn/uploadfile/201412/201412230603022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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