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走私案件和信息通报制度(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走私案件和信息通报制度(试行)的通知

威政办字〔2014〕5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威海市走私案件和信息通报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

威海市走私案件和信息通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全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保持我市反走私形势持续稳定,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通报内容:

(一)走私案件:包括海上走私案件,涉及我市企业和自然人的走私犯罪案件,案值5万元以上的贩私案件及案值30万元以上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案件;

(二)走私动态分析研判;

(三)其他应当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三条通报方式:

(一)走私案件,随时通报;

(二)涉及我市企业的走私犯罪案件,每年末对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查办起数、案值、涉税额进行通报;

(三)走私动态分析研判,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通报。

第四条信息报送:

(一)海关、公安、工商、烟草等部门查办的走私案件,除因案件侦查、调查取证确需保密外,应于立案后一周内将案件基本情况报市打私办,遇有重要、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二)海关、烟草等部门每月查办走私案件情况,填报《查办走私案件统计表》、《查办贩私案件统计表》,并于下月8日前报市打私办;

(三)市打击走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区市打私办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动态分析等随时上报市打私办。

第五条市打击走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区市打私办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第六条对发案数多、案值大、涉税额高或发生重特大走私案件的区市,市政府领导将约谈有关区市领导。

第七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格按保密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确定通报范围和方式,对失泄密者将予以追责。

第八条本制度由市打私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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