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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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潍政字〔2014〕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通知精神,切实做好2013年我市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政策规定,明确接收安置对象
(一)接收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退出现役;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应安排退出现役;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全部退出现役;年满55岁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应安排退出现役;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可安排退出现役。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人员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5.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城镇初级士官,本人自愿,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二、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任务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任务。
(一)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新形势、新任务,紧密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各项改革举措,激励退役士兵发扬敢吃苦、讲奉献的优良传统,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服从国家改革发展大局,服从政府安置,服从组织安排。要教育引导退役士兵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勇于开拓,自主创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思想,积极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军队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规定,宣传退役士兵自强不息、艰苦创业的先进典型,增强退役士兵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
(二)全力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3号)等法规政策,大力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进一步完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要强化宣传动员,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达到100%。要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培训”的基本要求,规范报名、招生秩序,确保有教育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率达到100%。要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推荐就业门路广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积极开展实用就业技能培训。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意见》(潍政发〔2014〕7号)要求,积极鼓励扶持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且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创业培训。要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大力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机构承办培训具体事务,确保有教育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都能得到必要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提高就业创业率和创业成功率。
(三)切实做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可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要积极扶持返乡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纳入当地政府民生工程,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4号)和《山东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鲁民〔2012〕61号)的规定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配套资金,严格社会化发放程序,确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6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四)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4〕8号)要求,强化措施,加大力度,确保全面完成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民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事业单位计划数要达到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总数的10%以上。事业单位招聘、公务员招考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录取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年限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基层政法机关公务员时,教育考试笔试总分加10分。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重点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格执行国发〔2005〕23号文件规定,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按月发放生活费。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要进一步规范“三公开一监督”阳光安置办法,完善考试、考核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实施。档案考核按实际得分不得低于50%计入考试考核总成绩。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着眼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其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协作力度;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定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建立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对违反有关安置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置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完成安置任务或完成质量不高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监督检查,强化责任,扎实工作,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顺利完成。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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