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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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的实施意见
枣政办发〔2014〕2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加快建设国家园林城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实行“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严格的“绿线”管制制度
(一)“绿线”的含义。“绿线”是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两类。现状“绿线”作为保护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设施建设;规划“绿线”作为控制线,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二)城市“绿线”的划定。城市“绿线”划定工作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
现状“绿线”划定工作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绿化普查等方式,将各类现状绿地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后提出“绿线”划定方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核后划定。
规划“绿线”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枣庄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
(三)城市“绿线”的划定范围。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城市“绿线”的刚性约束。城市“绿线”划定后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不得改变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绿线”的监管,强化现场巡查,及时查处侵绿、占绿、毁绿等行为,维护城市“绿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定期就“绿线”管制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城市“绿线”的批后监管
1.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迁移或砍伐绿化植物的,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2.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可先行实施,并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3.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居住区绿化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改变“绿线”、侵占绿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改正。
4.城市物业主管部门要将物业服务企业“绿线”管制情况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延续的重要依据,对违法侵占绿线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认真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绿色图章”包括“绿化设计审查专用章”和“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专用章”,分别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签章。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城市绿化设计审查和城市绿化工程日常监督和跟踪管理,确保“绿色图章”制度有效落实。
(一)审查、验收权限
城市规划控制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控制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各区、枣庄高新区建设用地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项目,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组织竣工验收;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各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组织竣工验收,并在每季度末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属林业用地或林业部门管辖的用地项目,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设计审查和组织竣工验收。
(二)审查、验收程序
1.“绿色图章”的审查,实行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完成。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绿化设计方案(附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按“绿色图章”审查权限,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报相关材料。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地率、绿地界线、绿地使用功能、植物配置、苗木规格等指标审查同意后,加盖“枣庄市(××区)绿化设计审查专用章”。
2.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要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严格核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绿地指标。要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现场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无资质施工和超资质施工行为。
3.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文件(包括验收申请、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及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苗木品种和数量统计表等)报送原绿化设计审查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在《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上加盖“枣庄市(××区)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专用章”。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规划验收时,应通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凡绿化达不到规划设计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主体工程不能交付使用。
4.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绿化建设的,需报原设计方案批准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方案变更,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三、加强监督管理
实施“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是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对“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健全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确保“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落到实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确定城市绿化用地指标,划定绿化用地面积,保证城市绿化建设的适用性和科学性。
滕州市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本意见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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