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枣政办发[200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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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枣政办发[2009]2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创业是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等城乡各类劳动者(以下统称创业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最积极、最主动的就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不仅使创业者自己实现就业,还可以通过发展多元化创业主体和多种创业形式,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社会就业的增加。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鼓励支持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形成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市场引导创业、劳动者积极创业的社会氛围。
(二)目标任务。各级政府要从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和优化创业环境着手,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全市力争每年培育“民营创业带头人”500人;创业培训4000人,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创业初始成功率达到70%以上,创业企业存活率达到80%以上,努力实现自主创业1人带动就业5人以上,创办1个企业平均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倍增效应。
主要目标任务是:1.到2010年,全市重点扶持和培育2个省级以上创业型区(市)。2.重点扶持和培植一批创业型企业,到2010年,初步形成以大型创业企业和企业集团为龙头,中小型创业企业为主体,个体经济组织共同发展的新型创业格局。3.重点扶持和培植一批成功创业者,积极营造全民崇尚创业、竞相创业、和谐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扶持政策体系
(一)放宽市场准入。制订鼓励劳动者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创业者进入国家、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开展创业。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材料直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市(镇、村)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征得物权相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对于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其出资方式、出资额由投资者依法自主确定。对于创办公司制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支持创业者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设立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70%。知识产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二)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创业者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限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三)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级政府要充实小额担保贷款资金,不断扩大贷款担保规模。创业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一般掌握在3—5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对按期归还贷款,仍有贷款需求的,可给予二次贷款;对于合伙经营的,可根据就业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期限最长为2年。对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大就业补贴力度。对本市户籍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对创业者投资举办的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按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
对本市户籍的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创业者投资兴办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每人12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一)加大培训力度。
1.扩大培训范围。各区(市)要积极开展以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军队退役人员等为重点的创业培训,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高全民创业的意识和能力。
2.创新培训模式。各类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要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课程,提升在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和潜在创业能力。要创新培训模式,全面实施“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IYB)创业培训项目,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通过组织准备创业人员参加模拟创业和见习活动,提升其创业能力。
(二)强化培训力量。要发挥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的示范作用,对开展创业培训的普通高等院校、行业组织和社会力量办学等培训机构,优先进行培植,全面开展创业培训。要依托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的力量,整合创业培训教师队伍,通过授课、辅导、讲座、座谈等方式,培养一批优秀的创业教师和管理人员,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创业师资队伍。各级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业培训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培训质量。
(三)落实培训补贴。要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经政府有关部门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定点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补贴。
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
(一)健全创业服务组织,完善创业服务内容。各级政府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要组建创业项目资源库,设立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公开创业指导电话,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创业策划、创业政策、企业管理、跟踪指导、咨询答疑等支持服务。要根据创业者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尽快搭建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建立项目评估推介制度,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努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政策便利,按照规定积极提供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服务,吸引人才到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二)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干预创业企业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三)培育创业服务载体。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所,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保障创业所需。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市场要开辟专门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初创企业提供经营场地,为进入基地的创业者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充分整合利用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现有促进创业的各类服务资源,积极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载体。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切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规划,落实扶持政策,健全服务体系,改善创业环境,积极推动工作全面开展。要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把创业扶持政策、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逐级分解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就业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二)完善工作机制。全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在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协作运行机制,共同推进工作的开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创业发展规划、创业综合指导、创业培训管理、创业跟踪服务、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创业带动就业效果的考核考评等工作;各级发改、经贸部门负责指导创业企业发展等工作;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创业经营场所的规划建设、土地利用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人民银行负责落实资金、金融信贷支持和小额担保贷款等工作;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的创业指导和教育等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负责从事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监管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落实责任,确保政府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创业教育,提高创业意识,建设创业文化,使更多的劳动者乐于创业、敢于创业;加强舆论引导,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和推动创业工作的积极作用,弘扬创业精神,树立一批创业典型,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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