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下放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
关于调整下放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同政办发[2014]132 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下放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局、办:
为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和山西省环保厅有关文件精神,本着权力下放,属地优先,权责一致的原则,现就调整下放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污染防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4]25号)、《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环发[2014]101号)和《关于启用排污许可新格式文本的通知》(晋环函[2014]636号)等文件制定本通知。
二、核发权限
(一)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煤电厂(省级核发以外的电厂)、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二级以上企业(除地煤公司和同煤实业总公司)、大同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二)县(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省、市两级核发权限外其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扩权强县(阳高县、灵丘县)负责辖区内除省级核发权限外其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三)园区内排污单位以及列入园区但在园区区域外建厂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级环保部门办理。
(四)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煤公司和实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由所在辖区县(区)级环保部门核发。
三、管理要求
县(区)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注重发证质量,积极稳步加快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证照管理和证后监管等工作,严格按照山西省环保厅(晋环发[2014]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执行。
本通知之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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