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大同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同政办发[2010]201号
颁布日期:2010-1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大同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0]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强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提升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经济犯罪发生、减少经济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减轻经济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我市的经济建设,有效推进“平安大同”、“和谐大同”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送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工作方案的函》(国办秘函〔2006〕117号)和《关于建立山西省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函〔2009〕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大同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以下简称协调会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调会商机制的性质和目的

协调会商机制是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和协调下,各有关部门主动参与,采用联席会议形式加强协作和配合,共同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载体。目的是在正常的司法制度和工作程序基础上增强合力,逐步形成完整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建立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部门间协作长效机制。

二、协调会商机制的工作原则

一是统一领导、密切配合的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会商机制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整体合力。

二是信息共享、预防为先的原则。加强对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的分析和预警,各部门间要加强信息沟通,有效共享信息资源,有效预防重大经济犯罪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犯罪活动对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造成的损失,减轻对经济安全带来的危害。

三是强化监督、严格执法的原则。加强对行政处罚和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全面监督,确保及时依法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活动。

四是执法过错追责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线索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或降格处理,否则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协调会商机制的主要任务

一是对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点案件进行会商,建立信息灵通、反应迅速、协调有效、打击有力的协作机制,使各部门能够协调行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及时沟通各部门间关于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的相关信息,研究解决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全面提升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主动性和工作效率。

三是提高对经济领域重大、突发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协助处置发生在全市的由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引起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及时有效地控制涉案人员和资金,获取相关证据,为依法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

四是进一步强化办案保障。要加强对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保障,对相关领域的经济犯罪案件,有关部门必须保障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的需求,切实做到保障有力,保障到位,为有效打击经济犯罪提供坚强后盾。

五是健全案件移送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有关精神,不断建立健全完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相互移送机制。

六是提供专业鉴定与培训。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对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提供鉴定、协查等方面的专业支持和协助,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活动。

七是逐步实现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对公司、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纳税信息资料、行政处罚信息资料等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的信息联网共享,为及时获取经济犯罪情报、侦查破案和加强对不良信誉企业、个人和中介组织的监管工作创造条件。

八是分析经济安全形势。根据国家、省经济工作总体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定期分析经济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全市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方针、政策和建议,研究落实具体措施。

九是公安机关与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要共同制定行之有效、易操作的协作工作机制细则。

四、协调会商机制的组成单位和职责

(一)大同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的主要成员单位是: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商务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同盐务分局、市烟草专卖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大同银监分局等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单位。市公安局为协调会商机制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其职责分工履行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职能。

(二)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市公安局:负责对成员单位通报的重大经济犯罪线索部署开展调查和立案审查;对可能潜逃的涉案人员或可能向境外转移的涉案资金,落实控制措施;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违法、违规线索;向成员单位通报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方面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等问题,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做好协调会商机制有关日常工作。

市检察院:审查批捕、起诉经济犯罪案件;查办经济犯罪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研究有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市监察局:负责对在监察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和线索,与公安、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会商,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查处,并依法做好相应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和线索,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会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协助司法机关做好相关案件查办工作。

市财政局:对在财政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和线索,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会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查办案件工作。要保障交办案件、涉外案件和涉众型案件的办案经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在建设行政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配合做好相关案件查办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配合做好相关案件查办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协调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涉及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有关工作,提出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案件;通报全市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做好相应调查取证工作;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做好侵犯知识产权频发区域的综合治理工作。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对在文化领域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协助司法机关对侦破的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宣传报道,对经济犯罪领域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发布。

市商务局:负责对在商务领域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配合做好商业领域犯罪案件查办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和线索,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会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在国家资产管理、企业改制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案件查处工作。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组织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通报涉税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协调在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涉及公平交易、市场监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工作;对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应案件的查办工作;参与加强对投资领域资金活动的监测、对经济犯罪活动频发领域和区域的管理等工作。

市质监局:通报全市违反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大同盐业分局:负责协调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涉及食盐管理职责的有关工作,提出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案件;对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案件的查办工作;参与加强非法制假贩运食用盐违法犯罪活动频发区域的治理等工作。

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协调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涉及烟草专卖管理职责的有关工作,提出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案件;对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应案件的查办工作;参与加强对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频发区域的治理等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配合做好相关案件查办工作。

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负责涉嫌洗钱案件的资金监测、行政调查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防范和打击涉及现金管理、外汇管理、黄金市场管理、反假币、银行卡管理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

大同银监分局:通报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案件的总体情况和重大案件查处进程,提出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案件;对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应案件的查办工作;根据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办案需要,及时出具或报请上级部门出具金融案件的相关行政认定和意见;制定防范、监督、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的对策和机制,提高金融机构综合处理各类重大、突发案件的能力。

五、协调会商机制的工作规则

(一)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

遵照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或根据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需要,会议由市政府副市长召集,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经济领域重大经济违法犯罪情况和相关重要信息;研究解决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通过预防打击经济犯罪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完善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会商其他需要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研究解决的事项。

(二)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

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可以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会议,针对具体事项进行商讨、沟通和研究,提出工作建议。会议主要任务:及时沟通和传递涉嫌经济犯罪的苗头性信息和案件线索,强化案件初始阶段的防控工作,部署、落实对有关人员和资金的调查、控制等相关工作措施,提出有关建议,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协调、督办交办案件的侦办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掌握案件侦办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方案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临时会议由协调会商机制牵头单位召集。涉及部门少的个别事项,对口单位负责人可及时自行沟通协商。

(三)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负责人召集,成员单位业务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会后将会议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相关部门移送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以及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方面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等问题,研究完善相关措施的建议;通报新发布实施的有关重大经济改革政策规定、全市经济犯罪动向,分析研判可能出现的影响全市经济安全的违法活动;对重大情况信息进行协商和研判,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经济违法犯罪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具体预案,确保遇有紧急情况可直接启动预案,做好人员和资金的控制工作;研究建立和完善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的具体措施;研究布置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根据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需要,经有关成员单位业务部门提议,可由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或相关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临时会议,全体成员单位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具体工作需要,也可以召开部分相关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会议,针对具体事项进行商讨、沟通和研究,提出工作建议。会议主要任务是:及时沟通和传递涉嫌经济犯罪的苗头性信息和案件线索,强化案件初始阶段的防控工作,部署、落实对有关人员和资金的调查、控制措施等相关工作措施,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对党中央、国务院及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交办案件的侦办工作负责协调、督办,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掌握案件侦办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落实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经费,落实办理案件人员、装备及技术保障。

参加会商的各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要相对固定,并作为成员单位处理经济领域重大、突发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第一联系人。

(四)协调会商机制办公室

协调会商机制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主要职责是:负责筹备协调会商机制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的召开,编写《会议纪要》,印发有关成员单位,并督促落实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编写《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重要信息》,反映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和线索,分析、研判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重大经济改革政策出台可能出现的经济犯罪活动,并提出有关对策建议。

各成员单位均应确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具体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联络员要相对固定。

(五)派驻联络员

为实现专门会商与日常工作的有机结合,经协商一致,公安、检察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和经济部门派驻联络员,并与派驻单位共同研究确定联络员具体职责。主要职责:一是参与派驻单位行政执法过程中疑难案件的研究,协调查处重点案件,与派驻单位行政执法和监管、稽查部门研究防范经济犯罪工作有关情况,协助确定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线索,并及时将调查情况向派驻单位反馈;二是对派驻单位发现的重大经济犯罪线索,可能发生涉案人员潜逃或涉案资金向境外转移等紧急情况的,立即向司法机关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部署开展调查,落实对有关人员和资金的控制措施;三是协调派驻单位下属机构向地方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或线索的查处工作;四是向派驻单位及时通报司法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掌握的重点企业和个人的有关情况,以使派驻单位对其加强审计、稽查、监管、查处工作;五是双方商定的其他职责。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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