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补充意见
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补充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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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补充意见
同政办发[2014]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局、办:
为了切实做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工作,减轻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的影响,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市委《关于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市政府《大同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2014年行动计划》要求,制定大同市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的补充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为了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启动条件
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及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政府出台重大平抑市场价格相应政策;
2、全市食品类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以下简称涨幅)超过10%;
3、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涨幅超过5%。
具体启动条件为:当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连续3个月涨幅超过5%或食品类价格指数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时,启动联动机制实行临时价格补贴。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或食品类价格指数)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临界条件以下时,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达到6个月时,按相关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并自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城乡低保标准提高3个月后,如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或食品类价格指数)涨幅再次连续3个月达到启动的临界条件时,可再次启动联动机制。
二、补贴时间
补贴启动时间:符合启动条件的次月月底前。
补贴发放时间:联动机制启动后20个工作日内,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三个月的临时价格补贴。启动后,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三、补贴标准
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晋政发电〔2010〕10号)规定的补贴标准为基准标准。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食品类价格指数)上涨程度,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补。其计算公式为:
每人每月补贴额度=现行执行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月同比涨幅-5%)。
或每人每月补贴额度=现行执行标准×(食品类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10%)。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
四、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同政办发〔2012〕106号)精神,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责,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全力做好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各项相关工作。出现工作失误的,按照部门分工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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