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晋市政发〔201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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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意见
晋市政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调整我市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合理配置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预防因规划实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559号国务院令)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意见》(晋政发〔2010〕2号,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作用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实施各类发展规划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科学评价,提出预防对策和减缓措施,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规划环评工作有利于将“环保优先”的理念体现在规划决策中;有利于更好地从源头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有利于统筹兼顾区域产业发展、生产力布局与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有利于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决策的科学性,促进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必须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科学决策的责任感、紧迫感,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二、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做好规划环评工作
(一)建立规划环评齐抓共管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环保、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财政、国土、林业、水利、交通、建设和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建立规划环评的部门联动机制,推动规划环评早期介入,使其与各类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形成互动。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国土、林业、水利、交通、建设和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责,全面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落实政府规划环评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梳理在编规划,依法实行规划环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划编制、审批和审查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建立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规划环评报审制度,规划环评所需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三)进一步规范规划环评管理程序
市环保局负责我市规划环评工作的统一管理,认真执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4年7月发布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规定,紧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进一步修订和细化规划环评评价、审查和跟踪评价等具体办法,广泛吸收各部门各行业的专家,建立规划环评专家库和规划环评信息共享制度,切实担负起召集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职责,做好审查环节的各项工作,把好规划环评质量关,努力提高规划环评质量。
(四)推动重点领域规划环评工作
重点推进区域流域开发和重点行业规划环评。切实加强金匠、北留周村、泽州巴公、阳城芹池、高平西部工业园区和沁河流域等重点区域、流域规划环评,把区域、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的关键点。要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炭、焦化、电力、冶金、煤化工和水泥等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十二五”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成辖区内电力、化工和建材等行业的规划环评工作,避免出现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和区域性环境等问题。未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环评、规划环评未通过审查的,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区域内上述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五)加强规划环评的队伍和能力建设
鼓励社会各类环评机构和咨询机构积极参与规划环评工作,建立和扩大规划环评技术队伍,逐步培育规划环评技术支撑力量。各级环保部门要完善规划环评公众参与、专家库管理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建设规划环评信息管理平台。积极组织开展规划环评政策法规、技术导则与方法的培训和交流活动,为我市深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能力保障。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规划环评工作顺利推进
(一)建立市规划环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组织协调,市人民政府设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厅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发展改革、环保、财政、经济与信息、国土、水利、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煤炭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与协调。各县(市、区)可参照建立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依法开展推动规划环评工作。
(二)建立规划环评目标考核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规划环评纳入“一把手”目标考核,完善干部考核与监督制度,建立赏罚分明的推进制约机制。各地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规划环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规划环评工作。
(三)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机制
市环保局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机制,规划审批部门要及时根据跟踪评价结果组织论证,督促整改或对规划进行修订。要有重点地选取我市较早开展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和规划环评试点行业,组织开展跟踪评价试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深入开展规划环评提供指导。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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