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晋市政办〔2012〕81号
颁布日期:2012-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2〕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电力是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输配电线路是传输电能的有效载体,受国家法律保护。近年来,电力建设发展日益迅猛,电力线路遍及全市城乡。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厂矿、建筑、公路及其防护林带越来越多,造成输电线路运行环境不断恶化;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房屋、施工、地下煤炭开采、塑料大棚、地膜覆盖以及人为的外力破坏行为造成电力线路停电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深刻吸取2011年4月28日220千伏苏神线、2012年5月18日110千伏珏吕线停电事故的教训,确保晋城电力安全,根据《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规划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重要性,严格控制在输电线路通道保护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内的距离,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154-33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内规划、批准工业、农业产业化、绿化和住宅用地建设。确需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各级主管部门应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经信委)进行现场勘察,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规划和施工许可意见,妥善处理规划、建设中存在的矛盾,防止产生新的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二、认真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许可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农委、林业、园林、煤炭、公路等有关部门应认真把好施工许可关。合理安排好植树造林、煤炭开采、塑料大棚、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建设,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地膜覆盖等日常管理。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未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审核施工作业安全措施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许可。对在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种植的树木,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煤矿开采点、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电力线路杆塔下方进行危及杆塔安全的挖掘、开采等影响线路安全的活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有效防范和清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好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目标考核的重要工作内容来抓,认真做好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

四、加大电力监管力度。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市经信、安监、公安、国土、规划、煤炭、住建、农委、林业、园林、公路、供电、各县(市、区)政府为成员的晋城市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

市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要有效对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例会,剖析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按部门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职责。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未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虽经审核批准但超出批准规定范围的,尚未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失的要责令改正,待补办批准手续后方可重新开工。对擅自开挖、建房、违章植树等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电力行政主管、安全监察、公安等执法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电力输电线路安全、稳定运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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