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发〔2010〕111号
颁布日期:2010-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10〕11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8〕2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推进社区服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发〔2006〕14号和晋政发〔2008〕21号文件的具体要求,立足全市社区建设实际,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进一步整合社区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社区建设和服务水平,努力把我市的社区建设成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求,特别是对居民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供服务,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2.坚持社会化。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支持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3.坚持分类指导。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区分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务,实行分类指导。4.坚持多渠道投入。开展社区服务业所需经费应以县级财政支持为主,市级财政适当补充,各有关部门共同投入。社区组织应积极探索社区服务多元化筹资的有效途径和渠道。

(三)目标任务。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在“十二五”期间,全市社区建设要基本实现“六室二站二厅”(即社区党组织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办公室、社区警务室、社区图书阅览室、社区特困群众接待室、社区居民文体活动室、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站、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社区居民自治议事厅、社区居民一站式综合服务厅)的发展目标,并逐步建立起惠及全体成员、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服务门类齐全、服务效益较好的具有晋中特色的社区服务体系,力争使我市社区建设的整体水平迈入全省先进行列。

二、社区基础设施和组织建设

(一)加大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力度。要认真抓好民政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落实工作,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完善社区各类服务设施,增强服务功能。在城中村改造、旧城区改建、城市拆迁和商品房开发中,规划部门在审核小区开发规划方案时,应结合民政部门的意见,严格把关,确保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与住宅开发项目同步建设;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应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它不涉及旧城改造和拆迁的社区的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由当地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或通过市场化运作,采取扩建、改建、置换、购置等多种方式予以解决落实。到“十二五”期末,每个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要建立一个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达到1200㎡以上,所有社区的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用房面积要达到400㎡以上。

(二)落实社区工作经费。社区办公经费由各县(区、市)财政按照每户每年8—10元的标准予以拨付,市级财政给予市城市社区适当补助。要认真解决好社区居委会干部的待遇问题,社区干部的薪酬,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并为其足额缴纳医疗、养老、失业、工伤4项保险,所需资金由各县(区、市)当地财政负担。

(三)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各县(区、市)要按照每600-800名居民或300户居民配备一名社区干部的标准配齐社区干部,每个社区应至少选配一名大学生从事社区工作。要加大对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县(区、市)负担,市级财政适当补助。要进一步推行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者服务队伍。县(区、市)财政每年要为社区志愿者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提供一定的服务经费,为社区有组织地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创造条件。

(四)大力改善和保护社区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电力等部门和企业,要认真做好社区道路、照明、给排水、供热、供气、公厕、交通、地名标志、无障碍等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综合执法、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实现社区绿化、硬化、亮化、净化。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及所属社区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物业小区的指导监督工作,要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小区业主的民主管理,指导监督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日常活动的开展。对既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又没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没有实施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区,各地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绿化维护、秩序维护、物业共用部位及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大力推进社区就业服务。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通过提供就业再就业政策咨询、就业岗位信息服务、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和援助。结合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开发就业岗位,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加强对社区青少年的管理和服务,特别要做好刑释解教青少年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六)大力推进社区为老助残和社会救助服务。每个社区都要建成一所为老服务中心,成立为老服务队伍、残疾人专职委员和康复协调员队伍,建立健全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助等综合性服务体系。要积极开展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对失业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困难户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他们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每个社区都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咨询点,形成市、县、街道(社管委)、社区四级救助网络体系,并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至少设立1个捐助接收站点和“爱心超市”。

(七)大力推进社区教科文体卫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要落实好省、市、县三级财政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补助制度。每个社区都要按编制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条件具备的榆次区、介休市要先行建立,其它县的社区按照有关规定也要逐步建立,并逐步健全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大力培养社区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人员,努力推进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最大限度地满足社区居民和社区流动人口在生育、节育、保健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要发展面向基层的公益性文化事业,逐步建设方便社区居民读书、阅报、健身、开展文艺活动的场所。充分利用社区内企业、学校的文化资源,将其所有的场、馆(站、室)对居民开放,使社区内的文化活动资源得到共享共用。继续做好城市社区图书援建工作,每个社区都要建一个社区图书室,有条件的社区或者盲人比较多的社区应提供盲人读物。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提高居民的文明程度和综合素质。要以社区内现有的教育机构为依托,建立开放型、多功能、综合性的社区教育学校,积极创建学习型街道、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家庭等学习型组织,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要建立社区群众性体育组织,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在每个社区都要配置相应的健身器材,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不断增强居民体质。

(八)大力推进社区安全服务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

深入开展平安社区创建活动,各县(区、市)要在社区设立警务室,警务室要设立流动人员服务管理站,并配备一名流动人口协管员,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以社区民警“十个一”工作法为载体,大力实施社区警务战略,不断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构建严密的群防群治网络。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减少重大恶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建立信息报告奖励制度,严打涉枪、涉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深入开展打击“黄赌毒”和创建无传销社区等工作。做好社区消防工作,不断提升社区消防安全水平。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社区调解组织,建立及时有效的矛盾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有效化解民间矛盾纠纷。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的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加强社区法律援助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建立传染病、食品安全、灾害事故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社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相互配合”的原则,依托社区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公安部门在办理迁户、落户时要有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相关手续,并与社区做好户口迁入、迁出人员的定期通报工作。要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建立出租房屋业主自觉报告奖惩制度,建立以房管人与以证管人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减少相关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积极帮助流动人员未成年子女及时就读,努力为流动人口生活与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四、创新社区服务模式

(九)鼓励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市城区要建设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利用现代网络技术,为市城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便民利民服务。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创办社区服务实体,对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开办初期,县(区、市)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居民服务企业,各级财税部门要贯彻执行好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各地可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县(区、市)政府确定,但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下岗失业人员和社会个体、民营企业兴办社区服务实体的,各金融机构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信贷资金和融资担保等方面的支持。要积极引导社区内或周边单位内部食堂、浴池、文体和科教设施等向社区居民开放,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文物古迹等开展社区教育活动。要立足社区实际,鼓励辖区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提供购物、餐饮、家政、洗衣、维修、再生资源回收、中介等社区服务,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生活服务的需求。

五、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服务监管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考核。各县(区、市)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搞好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县(区、市)政府要尽快调整和落实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社区建设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加大对社区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组办公室要发挥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作用,抓好社区服务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工作。教育、科技、综治、公安、司法、人社、住建、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体育等职能部门,在依托社区提供公共服务时,应与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管理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全面具体的工作方案,在同级社区建设领导组的统一协调和指导下有序开展工作,以确保社区服务工作的实际成效。市政府将根据全市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分年度、分重点提出社区服务工作的具体任务和目标要求,并将其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列为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项目进行考核。

(十一)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各县(区、市)政府要立足当地实际,进一步加强社区组织的自身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管理和服务模式,加大财政支持社区服务业发展的力度,各县(区、市)要按照当地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镇居民的数量,逐年核拔专项经费,用于社区建设和发展社区服务业,要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市基层的办事机构,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提高社区公共服务水平。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组织。对有些社区组织做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要采取“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组织承担。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服务社会化。

(十二)加强社区服务的统筹规划和政策指导。各县(区、市)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社区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社区服务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通过新建和改造,完善社区各类服务设施,健全服务体系,增强服务功能。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推进农村社区服务工作的力度,逐步实现城乡社区服务统一规划,统筹发展。对不设街道办事处的县,应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成立社区管理委员会,具体承担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其人员、机构、工作经费可参照街道办事处执行。

(十三)加强对社区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区、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组和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对社区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手段监督和管理社区服务,加大对各类社区服务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要严格财务和审计制度,严禁将救助、福利、公益性等款物挪作它用。认真解决社区服务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及时查处违纪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保证社区服务健康发展。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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