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对县(区、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发〔2010〕32号
颁布日期:2010-05-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对县(区、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市政发〔2010〕32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晋中市部分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晋财预〔2010〕28号)精神,决定从2010年起,调整完善市对县(含县级市、市辖区、开发区,下同)的财政管理体制(以下简称“财政体制调整”)。

一、财政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有利于调动市县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有利于保持市级政府必要的宏观调控能力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理顺市县财政分配关系,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财政体制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分税制改革方向。通过进一步完善分税办法,合理调整市县收入格局,保持市县两级财政平稳运行。

二是确保县级既得利益。以2009年为基期年,以每年决算数为测算依据,不调整以前基数。

三是集中财力办大事。通过财政体制调整,提升全市产业布局能力,增强市县两级政府服务水平,为实现“建设山西中部最具活力的经济带和城市群”的目标提供财力保障。

四是力求简明规范、易于操作。

三、财政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增量财力集中

对2008年人均一般预算可用财力超过全市县级平均水平的县,以超过部分的30%作为体制上解基数,从2010年起,实行递增上解。每年递增率按该县上年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的30%确定。连续递增上解5年后,改为定额上解。

本次体制调整后,执行中如遇特殊原因,上解县收入出现大幅波动,对收支平衡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临时性转移支付补助。

对于享受上级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县,按2009年补助数保持不变。如有新增缺口,由市财政补足。

(二)集中纳税企业财权划定

2010年1月1日起,统一核算、集中纳税的晋中市烟草公司等20户企业(名单附后)税收收入的各级分成比例调整为:增值税中央75%,省7.5%,市17.5%;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央60%,省12%,市28%;营业税省30%,市70%;城建税等其他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金库。为保证各县既得利益不变,影响各县财力部分,以2009年结算数作为基数留归县级,通过年终结算统一办理。

(三)市辖区的财政体制调整

1.2010年1月1日起,榆次区、晋中经济开发区(简称“两区”,下同)“共享五税”的各级分成比例调整为:增值税中央75%,省7.5%,市5%,区12.5%;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央60%,省12%,市8%,区20%;营业税和资源税省30%,市20%,区50%。为保证“两区”既得利益不变,以2009年决算收入,核定“两区”体制返还基数,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2.2010年1月1日起,“两区”契税和房产税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金库。影响“两区”财力部分,以2009年决算收入,核定“两区”体制返还基数,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3.对于2010年1月1日后在“两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企业,市政府视其经济门类、生产规模、纳税能力和对全市产业升级的带动作用等因素,选择部分单独下文确定为市级企业,其“五税”收入“两区”不再参与分享。

四、其他

(一)此次暂不对市级以上管理的重点产业园区的税收做出调整,择机再进行改革。

(二)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内容解释、口径说明、数据衔接和组织配套等基础性工作。

(三)预算收入的报解程序和收入对账方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晋中市统一汇总纳税企业名录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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