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全市2012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全市2012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全市2012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现将2012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
(一)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根据2012年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结合全市实际,确定2012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3类23项构成:
1.绝对控制指标
(1)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不包括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不包括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
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冶金工贸等行业事故死亡人数
工矿其他行业事故死亡人数
(2)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3)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4)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5)其他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6)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7)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8)较大事故起数
其中:煤矿较大事故起数
2.相对控制指标
(1)亿元地区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
(2)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事故死亡率
(3)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5)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
3.否决项
(1)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包括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铁路交通、农机五项合计)。
(2)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起数
(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
1.控制指标
根据全市实际情况,将省政府安委会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对应分解下达到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控制指标包括绝对控制指标、相对控制指标两部分。
2.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包括安全生产综合工作、重点工作。
六项综合工作:组织领导、行政执法、投入与治理、基层基础、应急救援、事故查处。
八项重点工作: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建筑、民爆物品、冶金等工贸行业。
(三)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
1.控制指标
根据省政府下达全市的2012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市政府将逐项分解下达落实到市直有关部门。
市安监局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煤炭局负责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煤矿较大以上事故起数3项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开工批准机关负责分解和控制;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道路交通较大以上事故起数等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其他火灾事故死亡人数、10万人口火灾死亡率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和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的分解和控制;
市农机局负责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的分解和控制;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分解到本行业、本领域的相关控制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2.工作目标
围绕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提出的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要求,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确定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具体的考核评价标准。
(四)有关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
有关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解下达,并组织考核。
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一)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承担主要安全生产工作的市直重点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责任书承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并将考核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乡、村及企业、班组、个人,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全市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控制指标的完成。
(二)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与本行政区域内归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各级分公司、子公司)都要有具体的监管部门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监管职责,做到不留盲区、不留空档。
三、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的
方式进行。
打分采用百分制,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各占50分,根据两项得分情况,结论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为良好,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按照得分多少排出名次,确定考核兑现奖励等次,良好以上单位确定为年度先进单位。
1.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1)控制指标满分50分(含道路交通控制指标6分):按照市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不得分,每项合计得出控制指标总分。
(2)工作目标满分50分(含道路交通控制指标4分):包括综合工作、重点工作两部分。两部分各以百分计,加权后的得分之和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
综合工作分值100分,权重0.30,得分加权后为实得分。是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行政执法、投入与治理、基层基础、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处理等六个方面工作情况的考核。
重点工作分值100分,权重0.20,得分加权后为实得分。是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建筑施工、冶金工贸、民爆等八个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其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按对应权重比例折算后计入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考核得分。
2.对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1)控制指标(满分50分):按照市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不得分,每项合计得出控制指标总分。
(2)工作目标(满分50分):对市直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专项整治、应急救援、责任追究、创新工作等方面进行逐项打分,累积计算。
3.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其他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安委会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告等资料进行年终评价表彰。
(三)考核否决事项
凡年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考评结论评定为不合格。市政府将予通报批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优:
(1)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系统)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实行否决,控制指标项计零分。
(2)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对该县(区、市)、开发区实行否决,控制指标项计零分,同时对相关市直行业管理部门实行否决(交警支队除外),控制指标项计零分。
(3)全市发生2起以上(不含本数)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对交警支队实行否决,控制指标项计零分。
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道路交通事故的否决意见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发生死亡且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经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集体研究后予以降低一级兑现。
(五)加减分事项:
市政府将组织参加“三责”教育培训活动情况列为对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项目。
1.加分项
本区域(单位)“三责”教育参训率和行业企业参训率均达到95%以上(含95%)的,在最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得分中加3分;达到90%以上(含90%)的加2分。
2.减分项
(1)本区域(单位)“三责”教育参训率和行业企业参训率低于90%(不含90%)的,在最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得分中扣3分。
(2)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部门受到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在最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得分中减2分。
年终考核汇总时,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加减分意见,报市政府安委会审定。
受到通报批评减分,以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减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通报批评的,只减分一次;多个项目受到通报批评的,分别予以减分。
四、考核结果运用
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工作和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一)对年度考核获得优秀和良好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1.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1)对评为优秀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分别奖励20万元(其中县、区、市长、分管安全的副县、区、市长每人奖励5万元);
(2)对评为优秀的非产煤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别奖励10万元(其中县长、管委会主任,分管副县长、管委会副主任每人奖励2万元);
(3)对评为优秀的市直有关部门分别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承担安全职能科室人员。
2.年度考核获得良好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1)对评为良好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分别奖励10万元(其中县、区、市长、分管安全的副县、区、市长每人奖励2万元);
(2)对评为良好的非产煤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别奖励5万元(其中县长、管委会主任,分管副县长、管委会副主任每人奖励1万元);
(3)对评为良好的市直有关部门分别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承担安全职能科室人员。
3.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获得优秀和良好的重点企业,市政府酌情给予奖励,并通报被考核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奖励。
(二)按照奖惩对等的原则,对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罚款5万元,该县(区、市)县(区、市)长、分管副县(区、市)长各罚5000元;非产煤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罚款2.5万元,该县县长(管委会主任)、分管副县长(管委会副主任)各罚2500元;市直有关部门罚款0.5—1万元。
五、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一)先进集体奖
1.对未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并被评为先进单位的(10个),各奖励2万元。
2.对本年度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创新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20个),各奖励2万元。
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单位不参加先进集体评选。
(二)先进个人奖
1.设安全生产标兵奖,共20名,各奖励1万元;
2.设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共40名,各奖励0.5万元。
(三)突出贡献奖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重奖,奖励的项目和金额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以上各项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罚款由市财政负责收缴入库。
先进名额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推荐,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初审,市政府安委会审定。
各级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具体的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层层量化分解,认真抓好监督落实,加大考核奖惩力度,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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