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临政办发〔2015〕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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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5〕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临汾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就业促进法》、《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组织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和机关后勤服务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对象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二)公益性岗位招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兼顾就业困难特殊群体,适当照顾的原则;
(三)公益性岗位招用管理坚持全市统筹,总量控制,属地管理,到期退出的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招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我市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行政辅助岗位等非营利公益性岗位。
(一)社会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城市交通协管、计生协管、治安巡逻、公共环境与设施维护等岗位。
(二)基层社会管理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和社区农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科技服务、民政服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司法调解等岗位。
(三)机关后勤服务岗位。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保洁、保绿、保安及水、电、暖设施日常维修等非营利性后勤岗位。
(四)行政辅助岗位。主要包括机关行政、文秘工作等辅助事务性岗位。
(五)其它适宜于安排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第三章招用条件
第六条开发购买公益性岗位
主要用于安置具有我市户籍,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以下几类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下岗失业的“4050”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三)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
(四)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失业人员;
(五)城镇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六)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七)市级(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七条报考公益性岗位者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及个人诚信不良记录等;
(三)能够遵守公益性岗位各项管理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四)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残疾人员等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可根据岗位需要,予以必要照顾);
(五)具备所报岗位要求的报名条件和资格。
第四章招用程序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公开招用程序如下:
(一)制定招聘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受理报名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体检;
(五)确定拟招人员,并公示;
(六)岗前培训,办理派遣手续;
(七)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章招用办法
第九条各县(市、区)人社局和市直各部门(单位)每年年初根据本县(市、区)或本部门(单位)实际需要,向市人社部门申报公益性岗位计划。
第十条市人社部门根据全市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和实际需要,征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统一拟定全市公益性岗位招用计划,报市就业工作领导组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人社部门应根据招用计划及招用条件,对公益性岗位报名人员资格进行认真审查。
第十二条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由同级人社部门负责组织考试,考试成绩予以公示。对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特殊群体,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统一考试,单独招用”的办法,予以适当照顾。
第十三条拟招用人员,由同级人社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必要的健康体检。
第十四条人社部门根据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确定拟招用人员,并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
第六章岗前培训和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无试用期。被确定招用人员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并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
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者,劳动合同可延长至退休年龄)。
第七章待遇标准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按省、市、县相关规定标准和经费渠道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和用人单位收入中拨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规定比例支付。工伤保险金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自愿缴纳,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岗位技术难易、责任大小、工作条件和工作量等,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并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应的津贴、补助及奖金、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对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劳动合同,但不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范围。
第二十条鼓励公益性岗位人员创业就业。合同期内创业就业者,可保留社会保险补贴待遇至合同期满,并优先免费安排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第八章职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使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考绩等日常管理,并按月向同级人社部门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及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人社部门要定期对用人单位公益性人员上岗情况、日常管理情况以及待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得超过各地当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60%,超出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二十四条就业困难人员免费参加公益性岗位招用报名、考试、体检和岗前培训。其相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在招用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更不得调整至机关重要岗位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应解除其劳动关系,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一)由他人顶岗替岗的;
(二)长期无故不在岗的(一个月以上);
(三)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
(五)经用人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因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包括治安刑事拘留、劳动教养和被法院判处缓刑和有期徒刑)。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得再招用到公益性岗位。
第九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公益性岗位招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招用单位负责人员或招用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自觉回避。
第二十八条公益性岗位招用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对招用过程中违反规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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