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领证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领证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高新区、经济区:

为了进一步关心关爱独生子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现将《领证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发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领证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发放管理办法》

2:《49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申领表》

太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领证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发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家庭的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父母。设置两种扶助金发放项目:

1、49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

2、领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

一、关于49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

1、发放条件:

领取49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太原市户籍人口;

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③独生子女死亡;

④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⑤年龄在49周岁以内。

符合以下情况也纳入本项扶助范围:

①独生子女死亡后离婚再婚的一方,与现配偶累计无子女的;

②独生子女死亡后丧偶再婚的一方,与现配偶累计无子女的;

2、发放标准

从独生子女死亡之月起至独生子女父母年满49周岁止,每人每月各50元。

有以下情况发生者,停止发放49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

①扶助对象再生育子女;

②扶助对象再收养子女;

③扶助对象本人死亡;

④扶助对象再婚后重新换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⑤扶助对象年满49周岁。

扶助金从上述情况发生当月起停止发放,已领取的扶助金不予退还。

3、发放程序:

49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每年发放一次,当年发放上一年度扶助对象的扶助金。按如下程序发放:

①扶助对象填写《49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申领表》;

②扶助对象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出具证明,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

③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后上报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连同经费预算一并上报市人口计生主管部门;

④市人口计生主管部门复核后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在年底发放。

4、需提供的材料:

申领49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领人签名的《49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申领表》;

②申领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现夫妻双方或一方的离婚判决书);

③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④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或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⑤申领人所在单位和户籍地及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现居住地村(居)证明应加盖乡(镇、街办)计生办印章。

二、关于领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

1、发放条件:

领取领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太原市户籍人口;

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③独生子女死亡;

2、发放标准:

在山西省人口计生委和山西省财政厅印发的《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方案》(晋人口发[2008]4号)规定的领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家庭的一次性补助基础上每户增发5000元。

3、发放程序和提交的材料:

领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的发放程序与《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发放程序一致,同时进行申领,具体按照《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执行。凡申请领取《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领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的,不再履行新的申领程序,也不必再提供一次申领材料。

三、关于申报工作

两项扶助金的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与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同步进行。申领人要在每年的三月底前进行申报并将材料报到县级计生部门。

四、关于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形式

两种项目扶助金的资金来源由市县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筹措解决。资金管理和发放严格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05〕27号)要求严格执行,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汇总上报工作按照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口发[2005]6号规定办法进行。

两项扶助金的发放工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五、责任追究

要加强对领证独生子女死亡父母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工作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领证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的,要追回已发放的扶助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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