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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并政发〔2010〕4号 |
|---|---|
| 颁布日期:2010-0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尽快完善没收地上建筑物用地手续的通知
并政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第八第九次卫片执法检查及历年来土地专项治理整顿中已没收地上建筑物用地手续,防止国土收益流失,通知如下: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经依法查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没收文件、财政或国资等部门出具接收文件的,要按照土地资产与地上建筑物资产分别处置原则,尽快完善用地手续。
二、符合集体土地占地方式处置的农用地转用后,由所辖县(市、区)国土部门履行相关占用审批程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符合国有土地划拨方式处置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后,由项目单位持项目立项、规划等文件申请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给,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四、符合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处置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交易市场挂牌出让,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土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接收违法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认购、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完成后30日内,土地使用权人持相关文件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通知适用于2008年10月31日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
二○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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