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直有关工作单位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直有关工作单位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忻政发〔2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三类企业安全监管责任“三落实”的通知》(忻政办发〔2009〕192号)、《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2号)文件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定”方案,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忻州市市直有关工作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安排安全监管监察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的市级政府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时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并列为重要内容进行审查。

4.提出新能源市级财政建设性资金投资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将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负责煤层气(天然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国家、省战略物资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应急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安全设施投资的安全资金的稽查和管理。

7.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全市煤炭加工产品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9.负责全市境内国家、省、市没有对口主管部门的重点工程的安全监管和生产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10.负责组织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对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制定监管方案、责任到人、重点监管,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的行业安全生产规划、产业政策;负责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2.承担重大突发性事件状态下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

3.负责和指导工业企业、电力行业和信息化等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和指导全市的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安全管理。

5.负责和指导全市工业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园区、信息产业园区的综合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工业企业、电力行业和信息化等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编制工业企业、电力行业和信息化等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应急救援组织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8.负责和指导工业企业、电力行业和信息化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统计与分析,组织或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负责工业企业“一类企业”的关闭取缔工作和“二类企业”停产整顿的安全监管工作。

10.负责和指导煤炭经营企业(含煤台发运)、存储企业(未设煤炭工业局的县、市、区)和独立洗煤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1.负责和指导有关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与铁路道口管理单位联合组成各级常设道口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宣传、检查、落实铁路道口有关规定;分析道口事故的原因,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12.负责所管行业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报工作,在企业申请技术改造项目时,必须按规定要求企业向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未办理“三同时”手续的,不予审批或申报。

13.负责组织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对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制定监管方案、责任到人、重点监管,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三、市教育局

1.负责全市大专院校及中等以下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3.指导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4.协调配合交警和运管部门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监督管理。

5.协调配合建设部门加强对学校舍建筑、燃气设备等相关教学、生活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对学校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检查,承担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负责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食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7.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8.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组织或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市科学技术局

1.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建设的安全条件论证;负责市科研开发与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的安全监管。

2.负责本市范围内科研开发与科技创新基地的安全监管工作。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4.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市公安局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和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等环节实施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惩处非法其生产、储存、销售行为。

2.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流向环节实行监管;并负责对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行政审批工作。

3.负责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4.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5.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对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制定监管方案、责任到人、重点监管,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六、市监察局

1.依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2.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或由市政府授权部门组织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负责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3.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4.承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七、市民政局

1.负责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

2.负责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和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安全监管。

3.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中央、省、市储备物资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社会福利场所、公共福利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市司法局

1.负责国家司法考试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市司法鉴定和司法仲裁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九、市财政局

1.根据市级财政收入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含年度安全考核奖励及举报奖励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安全经费投入,支持全市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2.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专项经费需用情况进行调研,不断修订完善安全经费投入和使用规定,并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本部门包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2.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及其他行业安全生产知识内容纳入技工学校及有关培训机构职业教育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政策及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或办法,引导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参保落实情况;认真做好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和参保人员保险资金的支付工作。

4.严格执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5.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

6.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无证勘探和新建尾矿库的违法占地行为。

2.负责对有证矿山越层越界、以探代采等违法行为和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而拒不执行的,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关闭的,依据发证权限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探矿证,坚决维护矿产资源开采、勘察秩序。

3.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资源整合及政策性关闭移交矿井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与治理工作,坚决杜绝以治理地质灾害和恢复植被为名义进行矿产资源开采行为。

5.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探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对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制定监管方案、责任到人、重点监管,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十二、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环境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新、改、扩建项目保护“三同时”审核备案验收工作,并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等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及标准,参与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对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督监测。

3.负责环境检测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同时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进行监测。

5.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6.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并实施重点监管。

7.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8.环保部门负责污水处理企业运营管理的,同时负责安全监督管理。

9.负责组织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对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制定监管方案、责任到人、重点监管,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十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城镇供气、供热、排水等市政公共设施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公安、质监、交通、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燃气的安全、质量、价格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4.按照《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负责制定和实施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2〕175号),住建部门(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开展对城市天然气门站、储配站,城市输配管网设施设备以及燃气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检查,严肃查处燃气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5.指导全市村庄、小城镇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6.指导住房安全、危房改造的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监理单位的的安全监督管理。

8.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燃气充装及使用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9.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负责房屋建筑装修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11.负责国家、省、市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安全监督管理。

12.负责城市农产品集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乡、镇、村的集会贸易市场由批准单位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13.负责对由住建部门管理的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4.负责组织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并对有重大危险源企业制定安全监管方案,做到责任到人、重点监管,同时报市安监局备案。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全市所管公路、水路行业的安全生产规划。

2.负责和指导全市所管道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和指导城乡客运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和指导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和指导本行业、本领域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负责和指导所管公路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查处客货运输车辆源头治理和船舶超载、超员运营,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运营行为。

8.负责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和车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应急救援物资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10.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进行安全评估、资格准入、考核及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对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制定监管方案、责任到人、重点监管,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11.负责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生产统计与分析,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五、市水利局

1.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和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城市水务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全市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7.负责水利行业建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渔业、渔政的安全监督管理。

10.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与分析,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11.负责组织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对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制定监管方案、责任到人、重点监管,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十六、市农业委员会

1.负责全市种植业、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仓储等农业各产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5.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农用地、草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组织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对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制定监管方案、责任到人、重点监管,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十七、市林业局

1.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全市湿地保护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全市荒漠防治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9.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与上报,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八、市商务局

1.负责和指导商贸领域限额以上的安全监督管理。(限额以下的商贸企业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负责安全监督管理,限额以上、以下名单由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统计为准)。

2.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生猪定点屠宰环节和成品油(石油)流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进出口贸易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全市招商引资、投资促进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对外援助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报废汽车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组织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并对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制定监管方案、责任到人、重点监管,同时报市安监局备案。

十九、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局

1.负责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保护等有关场所和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文化艺术、公共服务体系等文化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等重点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工作。

7.负责全市印刷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考古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市卫生局

1.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工作。

2.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防控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

5.负责爱卫会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负责计生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二、市煤炭工业局

1.组织研究和解决全市煤炭工业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等重大问题;起草煤矿安全有关规章制度和煤矿职业卫生等规定草案,组织拟订市级实施细则;承担煤炭行业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指导全市煤炭行业法制建设;组织煤炭行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承担煤炭行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

2.指导全市煤矿安全技术工作,对所管煤矿执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职业卫生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煤矿产能、产量调控和核定;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负责新开办煤矿、改扩建煤矿、矿井报废闭坑、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煤炭储量注销报告的审核审报工作;负责煤矿生产许可证年检及管理工作。负责煤矿新建、改扩建、技术引进等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和煤矿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

3.指导全市煤炭行业安全基础管理;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煤炭安全生产规划;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分解和控制煤炭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负责煤矿整顿关闭有关工作;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煤矿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工作;负责煤矿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对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际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

4.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政策措施,承担煤矿瓦斯治理“一通三防”技术指导工作,确定并下达瓦斯抽采指标;负责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负责瓦斯涌出量与预测报告审批;负责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所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5.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指导煤矿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督促煤矿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危害辨识、检测、评价及日常监控;指导全市煤炭行业纠察工作,依法查处煤炭生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和职业危害行为。

6.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煤矿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较大以上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指导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负责全市煤矿矿山救护队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事故抢险中急需物资的协调调配工作;落实煤矿事故约谈制度。

7.指导全市煤炭行业机电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煤炭企业建立健全机电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机电安全管理水平;监督各煤矿按照煤炭安全技术装备准入标准进行实施,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统筹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科技工作;负责煤炭行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指导煤炭企业安全科技成果推广、交流、转化等工作。

8.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煤炭行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煤矿矿长、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核查和岗前准入管理工作;负责所管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9.负责全市煤炭存储、采选一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10.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11.负责组织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并对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制定监管方案,做到责任到人、重点监管,同时报市安监局备案。

二十三、市体育局

1.负责体育场馆场(地)安全设施和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2.负责体育运动会和体育社会团体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体育培训和教育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负责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实施意见,拟定地方性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办法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并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3.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尾矿库、天然气长输管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监督检查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等安全管理情况。

4.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预防法律法规及标准执行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5.依据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职责范围内安全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审核、审批、验收上报等工作。并监督检查其“三同时”落实情况;负责职责内职业卫生检测检验和评价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8.组织指导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并监督检查其资格证件和职业安全培训等工作落实情况。

9.制定所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10.组织召开职责范围内的局际联席会议,并按照会议议定事项,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11.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行使市政府安委办职责。

12.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13.负责组织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并对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制定监管方案,做到责任到人、重点监管。

二十五、市旅游局

1.负责对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旅游景点设施的旅游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全市旅游服务、旅游安全宣传和培训考核工作。

4.负责旅游行业的安全统计、分析与上报。

5.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六、市粮食局

1.负责粮食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市粮食收购、销售、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饮食服务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其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八、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九、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1.负责扶贫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1.负责忻州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2.监察指导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向有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对全市煤矿安全实施定期监察、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依法对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4.依法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进行监察。

5.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上报市政府安委办事故调查报告,并监察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导、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负责对煤矿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上报,并指导煤矿安全生产评估工作。

7.组织实施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8.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科技规划及建议;依法对煤矿实施设备、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等实施安全监察。

9.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评管理工作。

三十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依法对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前置条件的严格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许可的,不予登记注册。

2.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关闭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或变更生产经营范围和注销登记手续;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许可的企业。

4.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城镇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组织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并对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制定监管方案,做到责任到人、重点监管,同时报市安监局备案。

三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管工作。

2.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负责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测检验和进出口的安全监管工作。

3.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事故分析,提出安全整改措施,做到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4.负责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和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证件发放和资质资格的审核工作。

5.负责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6.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并对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制定监管方案,做到责任到人、重点监管,同时报市安监局备案。

三十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1.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以市政府行文的地方性安全规定或实施办法草案,并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规定、办法向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报送备案。

2.依法承办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3.依法承办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三十四、市政府应急办

1.负责向省、市政府及时报送、办结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保证市政府与省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联络畅通,督导检查全市安全应急值守情况。

2.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省、市领导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批示、指示。

3.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规划及建议。

4.负责对《忻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审核。

5.协助市领导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协调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三十五、市规划勘测局

1.负责功能区规划的安全条件论证。

2.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范围内规划、勘察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违章建筑拆除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六、市气象局

1.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2.负责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防雷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管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的资质认定,组织实施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5.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七、市地震局

1.负责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和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

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3.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指导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预防工作体系。

4.负责地震灾害损失统计与分析,发布地震安全信息。

5.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八、市农机发展中心

1.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工作。拟定农机安全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农机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安全执法检查活动,确保农机安全作业。

2.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牌证核发,安排检查各县市

区农机部门做好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证件核发、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

4.负责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等作业场所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5.配合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严厉查处拖拉机违法载客等不法行为。

6.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农机维修网点和农机跨区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农业机械化安全生产情况报告、统计分析、信息发布。

三十九、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1.指导全市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配合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中小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3.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和服务全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安全行为,确保中小企业安全生产。

4.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市供销合作社

1.负责和指导供销系统商贸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并对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制定监管方案,做到责任到人、重点监管,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四十一、市公安交警支队

1.依据国家、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拟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2.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车行为,坚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提出防范建议,并通报相关部门。

3.组织指导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实施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申领及考试工作,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承担市政府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各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5.参与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按照市政府安全考核办法,负责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指标的分解、控制和考核工作,并向市安委办报送指标分解、控制和考核工作情况;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每月3日前向市安委办报送上月道路交通事故报表。

7.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二、市委宣传部

1.将安全生产作为全市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2.开辟全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和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工作。

3.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4.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5.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四十三、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拟定与调整等工作。

2.统筹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协作机制,为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建设提供指导与服务。

四十四、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1.组织协调本区域各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涉路涉线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涉路涉线突出治安问题和重点区段排查整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2.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五、市总工会

1.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规则,保障身心健康进行监督检查。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地方性安全规则、措施、制度和实施意见的拟订工作。

3.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引导企业积极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4.参加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监督整改防范措施的落实。

5.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六、共青团忻州市委员会

1.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青年安全模范示范岗创建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干部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防范事故能力。

四十七、忻州供电公司

1.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供电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书。

2.负责对所属企业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3.对非法生产企业实施停供电,并对其供电设施负责拆除。

4.组织全市电力系统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工作。

5.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对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组织制定安全监管方案,做到责任到人、重点监管,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四十八、忻州公路分局

1.负责全市国道、省道公路路政、养护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市国道、省道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维护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危险路段的安全标示设立。

3.负责全市国道、省道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本区域内高速公路建设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十九、武警忻州支队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自然灾害时,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工作。

五十、忻州公安消防支队

1.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形势,提出预防火灾事故措施和对策,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活动,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坚决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3.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督促和指导全市有关单位排查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制定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并监督整改到位。

4.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并参与其他灾害事故(件)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并对全市消防安全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与分析。每月3日前向市安委办报送上月消防安全事故报表。

5.负责大型商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督促其健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6.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十一、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负责辖区内所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确保辖区安全生产。

2.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督促辖区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建档和安全标准化建设等活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章违规行为,有效净化安全生产秩序。

3.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申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验收工作。

4.负责本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对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制定安全监管方案,做到责任到人、重点监管,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重大危险源指:

1.生产和存储场所超过临界量的危险物品。

2.根据事故伤害半径确定的事故伤亡程度的作业场所。

3.根据行业特点确定的作业场所。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日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