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供热市场管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供热市场管理的意见

忻政办发〔2013〕116号

忻府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区各有关单位:

2012年,我市城区供热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统一规划、政府许可、市场选择、用户主体、企业负责、部门监管、群众监督、依法办事”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供热措施,强化各单位和企业责任,城区供热质量明显改善,供热管理服务水平有效提升,得到了广大市民的认可和好评。为了进一步规范供热市场秩序,强化依法管理,更好地解决供热建设、运行、管理、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去年市政府办公厅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工作的意见》(忻政办发〔2012〕106号)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区供热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严格实施,确立规划权威,发挥规划的统领作用

1、按照建成区建筑物分布状况和新区路网规划,结合热源建设的位置和能力,科学制定城区供热规划,优化站点和管网布置。

2、对具备集中供热和区域供热条件的既有建筑物,用户申请集中供热的,严格按照规划逐步纳入集中供热管理;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城市棚户区、“城中村”等,要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时,按照集中供热规划同步实施供热建设改造。

3、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供热布局规划,在办理规划许可前落实热源,制定供热方案。没有落实热源和供热方案的新建建筑,规划局一律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局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相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方不得交付使用。

二、企业申请、政府许可,规范企业行为,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4、按照国家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的供热市场准入管理,建立规范的供热市场退出机制,不断提高供热行业的整体水平。

5、集中供热运营企业,通过公开投标取得政府的特许经营许可进入供热市场。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自主经营,依法承担社会责任。

6、今年城区所有供热企业和单位要重新提出申请,对具备供热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经营许可,不具备供热条件的要依规退出供热市场。实施区域供热的企业或站(点),通过申请进入供热市场,按照主管部门核准的范围和管理规定与用户签订协议,依法自主经营。

三、模式自主、业主选择,政府监督指导,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

7、政府鼓励自主供热。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供热规划自主确定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和节能要求的供热方式,并在建设前审批落实。

8、开发企业售房时应当明确告知居民用户(购房者)供热采暖方式,由居民自主选择,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相关问题。

9、管理部门对自主供热的单位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其供热方式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能够提供满足用户舒适需求的供热服务。

四、理顺体制、强化管理,实施计量收费,推进供热体制改革

10、忻州城区供热领导组对城区供热管理服务继续实行市区一体、分片包干的办法,由各片区工作组进行统一管理服务。

11、城区各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管委会要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工作小组。各小区业主委员会(含原宿舍区建设单位)组织每栋宿舍楼、每个单元选举产生楼长、单元长,切实健全供热管理服务体系,认真做好本单位、本小区、本楼宇、本单元的供热管理和服务工作。

12、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供热市场的监管,认真落实供热规划,严格供热质量考核,切实规范供热许可和审批,有效监督供热企业认真履行职责。

13、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大力推进计量收费。集中供热、区域供热范围内,符合条件未实现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的既有居住建筑,二年内必须进行热计量改造计量收费。未按要求完成改造而无法计量收费的,从2015年供热期开始供热企业一律实行按成本价格收费,财政不予补贴。

五、维护设施、改造管网,促进供热稳定运行,确保质量达标

14、对集中供热、区域供热的热用户,因各种原因供热质量不达标的,要尽快排查原因,划分责任,在新的供热期到来之前彻底解决。

15、属于供热企业(单位)的责任范围,企业要通过设施改造、加强管理达到供热标准。如果供热企业(单位)无力继续提供满意服务的,依法按照规定退出供热市场。

16、属于庭院管网和用户设施老旧或不合理而影响供热质量的,产权单位和用户要在供热企业的指导下,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改造。不进行改造或改造不彻底而造成供热质量不达标的责任自负,并不得拖欠热费。

六、依法行政、规范行为,不断健全和完善供热运行管理机制

17、供热企业(单位)和入网单位要签订并网建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定双方产权界限。未签订正式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开工建设供热工程。

18、供热企业(单位)要与用户签订年度供用热合同书,明确双方供用热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特别要明确停供的具体细则,逐步规范双方行为。

19、树立全社会节能意识。各用热单位和居民要依法合理用热。未经供热企业同意,不得私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不能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不得私自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盗用供热系统热水。

20、对不遵守用热规定,不按时交费,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供热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追缴拖欠的热费或造成的损失,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供热管理部门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确保供热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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