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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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忻政办发〔2013〕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运动员是体育事业发展的主要力量,加强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做好运动员的保障工作,对于保障竞技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解决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2〕10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运动员文化教育管理体制和教学体系
(一)坚持“以人为本、科教兴体”的指导方针,以学历教育和素质教育为基础,以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和有利于二次就业为目标,坚持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整合教育资源,不断拓宽办学形式,努力提升我市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市县两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运动员文化教育的领导,建立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分工明确、紧密合作的领导机制和运行机制。运动员训练、参赛、日常管理、教练员招聘和培训等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运动员文化教育,包括教学管理、教师招聘和培训等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要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导制度,及时研究、督导和解决运动员文化教育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三)为确保不同年龄层次的运动员都能接受较为系统的文化教育,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采取就近中小学就读或由市体校负责授课等方式,确保适龄运动员(含集训运动员)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享受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办好三年制中专,完善体校招生机制。
(四)推进互助式教育,以带教、共建等方式帮助教师完善教学方法,营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氛围。进一步完善体校管理机制,深化“课堂育人、操场育人、教学育人、训练育人”的培养机制,帮助运动员增强自控能力;强化教练员和教师的责任意识,由教练员、教师共同承担学生训练、教育任务,尝试将运动员的文化成绩纳入教练员考评指标,纳入体校的工作考核指标。
二、拓宽培养输送渠道,调整和完善文化教育教学内容与方式
(五)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和输送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体校毕业生和运动员上学深造。市体校可跨省市招生,毕业生可参加对口招生、专升本全省统一考试。继续搞好运动员函授教育,鼓励在役运动员通过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灵活接受高等教育。
(六)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教学研究,制定符合运动员文化教育特点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课程教材、准入标准、文化教育管理考核办法和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水平。
(七)坚持读训并重的方针,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运动训练要协调发展。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对青少年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改革和完善青少年的竞赛体系,合理安排运动员的比赛时间。青少年比赛时间要安排在假期,并就近参赛。要切实保证运动员文化学习时间,每周学时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运动队外出训练,所在学校要选派优秀教师跟队教学,落实教师、教练员的跟课机制。运动员参加比赛,赛后要集中补课或个别辅导。鼓励运动员自觉地坚持文化学习,出台一些对优秀学生、教师、教练员的奖励办法,以奖促教、促学,激发教练、教师与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运动员教育的评估检查。
(八)积极开展“双证”教育,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纳入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必修课程。坚持以技能教育为重点,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社会需求,设置与体育行业相关和比较接近的专业,如体能训练、运动康复、运动营养、运动保健、运动心理、体育服务和面向新兴职业、新工种的专业,积极为社会培养具有体育特色的技能型、应用型人才,不断拓宽运动员的再就业渠道。
三、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改善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办学条件
(九)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体校要组织专业人员制定运动员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的设施设备标准,市县两级财政要保障对运动员文化教育经费的投入。尽快建设和完善适合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训练竞赛的各种教学训练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十)全市各级各类体育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自身优势举办体育技能培训、健身咨询服务、体育表演等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四、积极完善并认真落实有关激励和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运动员切身利益
(十一)强化对运动员的有效激励,完善运动员参加国际
重大比赛和全国、全省比赛的奖励政策。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将运动员津贴奖金等足额纳入财政预算。
(十二)各地要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要针对运动员的职业特点,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和保障机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护理和康复等相关费用,并按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应确保参加当地工伤保险。
(十三)切实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通过组织安置、提供就业支持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办法,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帮助运动员实现职业转换。
1、组织安置。获得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全国城运会前三名,全运会4-8名,全国智运会第一名的省内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本市范围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进行指令性安置。获得省运会第一名的运动员由运动员输送县(市、区)在本辖区范围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进行指令性安置。实行组织安置的退役运动员必须服从安置,按时报到,自调令下达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报到的,视为放弃组织安置,从第7个月起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其档案由安置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转入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市县两级各类事业单位需要招聘获奖优秀运动员,可以经过考核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2、自主择业。达不到组织安置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和达到组织安置条件本人自愿申请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按自主择业办理。运动员退役自主择业,按规定领取退役费和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退役远动员经济补偿金要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运动员自主择业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对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政策性支持。
3、因才安置。全市各级中小学招聘体育教师时,对取得教师资格证并符合教育部门教师任职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实行单独考试、考核,单独招聘的政策。使用体彩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所在单位,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聘用退役运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聘用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场地工、健身教练等体育特有工种工作人员时应优先录用获得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退役运动员。
五、构建和完善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帮助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
(十四)各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各级体育部门做好退役运动员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的综合培训、专项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退役运动员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各级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应按运动员编制10%的退役比例将运动员职业转换培训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十五)提供就业指导和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运动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通过专门机构的职业规划、测评、咨询服务等手段,帮助运动员掌握求职、创业的信息和方法。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困难运动员,可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服务及相关政策。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十六)成立忻州市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每四年专题研究落实一次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
(十七)市县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强化相应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各级体育、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工作,保证我市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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