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数字长治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数字长治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数字长治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4]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数字长治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4日
数字长治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决策水平,提高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公众等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字长治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等的总称,由地理信息数据库、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核心内容为“一库一平台”,即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字长治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是多类型、多尺度、一体化管理的数据库。数字长治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其他专业信息空间定位、集成交换和互联互通的基础,是实现多种数据的无缝集成,研制开发网络化的应用服务与运行维护系统。
第三条数字长治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数字长治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成立的数字长治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由分管国土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国土的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发改委、财政、国土、住建、公安、水利、文物旅游、政府信息中心等部门。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第六条领导组负责数字长治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应用的总体协调工作。
主要职责:(一)负责政府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建设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框架建设应用顺利实施及不断完善更新。(二)指导国土、水利、住建、公安、文物旅游等部门拟定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政府信息中心共同负责数字长治地理空间框架项目的总体建设与推广应用工作。其中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项目的综合协调,做好政策措施、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数字长治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与推广应用工作。
主要职责:(一)负责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负责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将数据提交给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以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三)负责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审查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用平台的申请;(四)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会同市政府信息中心拟定、调整并发布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制定全市共享规划,并组织实施;(五)负责长治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六)负责地理空间框架在全市范围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具体负责公共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提供公共平台接入和数据应用等技术服务。主要职责:(一)负责长治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接入的实施、运行维护与用户培训指导工作;(二)负责全市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更新与维护工作,并提供共享服务;(三)负责全市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四)负责全市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
第九条使用或拥有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单位共同参与框架建设及完善工作,负责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二)对本单位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联合发改委、财政等部门,审查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工作,确保数字长治地理空间框架是全市共用、唯一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保数字长治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和要求。其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数字长治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局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数字长治地理空间框架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标准体系建设:(一)数字长治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二)数字长治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并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结合长治实际及应用需求进行。(三)实体地理数据平面坐标系统采用CGCS2000国家坐标系,电子地图数据采用经纬度坐标,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标准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第十三条数据集及数据库建设:(一)数字长治地理空间框架的地理信息数据集分为4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水系、境界、植被和影像、三维模型、兴趣点等数据,是数字长治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该数据为涉密数据,运行于国土资源系统内部网络。2.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内容包括居民地及设施、交通、水系、境界、植被和影像、三维模型、兴趣点等数据,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后形成的数据子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实施空间化,形成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内容包括居民地及设施、交通、水系、地名数据、影像等,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中的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互联网络。(二)数字长治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支持集中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可由市相应部门或单位分别建库,也可委托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或者二者结合,优先考虑委托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以利于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共享;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平台建设:长治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依托数字长治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公众对地理信息和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数字长治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长治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数字中国”、“数字山西”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长治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全市的唯一权威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该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并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
第四章数据更新与管理
第十五条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数字长治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须由合法的测绘资质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长治市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应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开展1次覆盖中心城区、中心城镇的1:500地形图和兴趣点数据更新。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开展1次覆盖全市航空或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和正射影像图更新,每3年开展1次覆盖全市建成区1:2000地形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更新,并根据年度计划每年开展相应的三维地图采集、更新工作。其他类别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确定。
第十七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一)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及时分发给县区国土资源局。其中,1:500电子地图、兴趣点与三维地图实行每年更新1次,其他则保持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周期相同。
第十八条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一)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政府各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每年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更新1次。(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处理,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应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
第五章数据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条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照全市地理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长治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领导组成员单位,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原则,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须合法、准确与规范。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
第二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应通过长治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
第二十四条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公众可通过长治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以政务网和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一)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仅限于部署在隔离网使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政务网、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物理隔离。
第二十六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部署在政务版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上,运行于政务外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
第二十七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长治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
第六章平台应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长治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通过“直接应用、定制应用、标准服务和内嵌调用”等方式在政务网或互联网上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长治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维部门通过后台管理功能保障平台高效运行,对平台的服务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平台运行的关键信息,对突发事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调用公共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其中的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开发建设须由合法的测绘资质单位实施;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逐步统一到长治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上来,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一致与共享,避免矛盾与重复建设。长治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十一条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后,由长治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维部门提供无偿接入服务;其他企业单位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后,由长治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维部门提供有偿接入服务。
第三十二条长治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公共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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