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集中开展排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集中开展排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长治市集中开展排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25日

长治市集中开展排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阳泉“2.19”盗采煤炭资源引发透水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排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3〕26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排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集中排查打击专项行动,全面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有效预防非法违法采矿导致的死亡事故发生,保障全市矿业秩序的安全稳定,促进全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二、工作任务

对无证勘查、开采和以探代采的违法行为要集中打击,依法处理;对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非法行为要全面清理、坚决取缔;对露天开采煤矿要组织排查、从严规范;对越界开采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认真整改;对关闭矿井要严格标准、关闭到位,从严监管。同时,各地还要加强对新建矿山的监管,坚决制止违规采矿的行为。

三、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从2月25日至3月31日。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县市区集中排查阶段(2月25至3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针对非法违法采矿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立即行动起来,组织各相关部门集中开展“拉网式”、“地毯式”的巡查、夜查和突查,对辖区内的所有私挖滥采易发区、私挖滥采坑口、关闭矿山、持证矿山进行逐一排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真正达到无空隙、无漏洞、无死角、无盲区。特别要对以往群众举报过的案件、坑口进行重点细致的“再排查”。对属于资源整合关闭的矿井,由煤炭部门组织实施关闭;对非法违法采矿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关闭坑口要彻底炸毁坑口、彻底填埋井硐、彻底切除电源、彻底拆除设备,并树立标志,恢复地貌,切实关闭到位。对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一律停产整顿,依法查处。

(二)市级督促检查阶段(3月16日-3月25日)

市级领导组及各成员单位要抽调人员分组对各县市区的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凡发现排查不认真、制止不及时、违法查处不到位的县市区,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对工作开展缓慢、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将约谈有关政府主要领导;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通报阶段(3月26日-3月31日)

市级检查验收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督促各县市区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全市通报。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为强化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长治市集中开展排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长:潘贤掌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王克市政府副秘书长

郭守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高正堂市监察局局长

成员:李瑜市纪检委常委

张贵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江华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李文斌市煤炭局副局长

蔡茂新市安监局副局长

汉江长治煤监分局副局长

牛和平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范栓紧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银田市人社局副局长

申庆斌市供电公司副经理

赵新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室主任:郭守明(兼)

副主任:赵新平(兼)

(一)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职责:

1、负责全市集中开展排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的日常事务,承担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指导、督察、检查和调研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全市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向专项行动领导组报告,并为领导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做好专项行动的总结工作,并承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职责分工:

1、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本次专项行动中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巡查立案工作,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情况,并依法严肃查处相关案件。要加强对各乡(镇)监督无证开采情况组织抽查,发现问题要提出整改要求。同时,对顶风违法违纪、屡禁不止,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2、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排查不认真、制止不及时、查处不到位,以及工作进展缓慢、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予以责任追究。

3、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矿山企业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应追究治安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做出处理。对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4、煤炭、煤监、安监部门要把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作为重大安全隐患认真排查,一经发现,立即责令改正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5、工商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对吊销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企业,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吊销通知责令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矿山企业用工管理,加大对无证矿井用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从事非法违法开采使用的非法务工人员,要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并移送公安机关组织遣散。

7、供电部门要严格矿山企业供电管理,杜绝非法用电行为发生。对无证开采的非法坑口,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书面通知后,要及时拆除非法用电设施。对为私开矿供电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的形势和此次行动的重要性,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麻痹松懈、心存侥幸等错误思想和情绪,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排查工作实施方案,认真部署开展工作。

(二)落实责任,加强监管。要以属地监管为原则,进一步细化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监管职责,明确辖区内所有持证矿山、关闭矿山、无证私挖滥采点的监管责任人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力、责任到人。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接到举报或发现非法违法矿井、应关未关、关闭不达标的矿井,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依各自职责,严格按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10〕3号)规定的标准彻底关闭取缔。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采矿的监督管理。组织专人或专门队伍,不间断地巡查检查。发现非法违法采矿或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村委会要动员群众检举揭发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发现本行政村范围内存在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与职责,维护好本矿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发现本矿区范围内存在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图纸资料、技术服务、生产条件的在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三)认真排查,严格执法。排查要全面、细致,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要一矿一坑口,详细记录,组成台账,并按照“两线六级”责任制逐级签字盖章,排查要辖区全覆盖。对发现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坚决杜绝涉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掌握信息,及时报送。要及时对专项排查行动进行总结,各县市区务必将排查总结及附表(由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并盖章后)于3月26日前上报市排查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附件:

1、无证私挖滥采坑口排查统计表;

2、历年来关闭矿井监管情况统计表;

3、持证矿山超层越界开采排查统计表。

附件下载:

[无证勘查开采统计表1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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