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政办发〔2009〕26 号
颁布日期:2009-03-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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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发〔2009〕26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依法行

政监督制度,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安康突破发展创造

良好的发展环境。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安康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制度》,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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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

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

行政实施纲要》和《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向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申诉和反映。

第三条市、县(区)的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监察机关接受

对本级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含在本市境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中

省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接受

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市政府法制机构指导全市的行政执

法投诉举报工作。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

行政行为可以依照本制度进行投诉举报:

(一)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

的;

(二)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允许或不听取当事人申辩,或申

辩后加重处理当事人的;

(三)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

救济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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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为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

定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对

人的合法权益的;

(六)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态度蛮横,不文明执法,滥用职权,

徇私枉法的;

(七)行政执法人员有向当事人索要财物行为的;

(八)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依法执法或不依法

定程序执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制度的投诉举报范围:

(一)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

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就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以及其他处理行为

不服的;

(三)对行政执法机关已经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

讼等救济途径处理的,以及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已经受理和审

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其他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的

行为。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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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举报诉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四)投诉举报人姓名、身份、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真实。

第七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办理程序:

(一)对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分

别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局受理。其中,对行政执法机关及行

政执法人员索要财物、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的投诉举报,

由市监察局受理。

对各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分别

由各县(区)的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监察机关受理。

(二)对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投诉举报,由市政府法制办和

市监察局依照事权和职责,在自受理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30日调

查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对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由市政府法制办

或市监察局签署办理意见后,转送该被投诉举报的执法人员所在

的机关处理,该机关在接到转办函后的3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

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同时报告给市政府法制办或者市监察

局。其中,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执法人员,按《公务员法》

和《行政监察法》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照司法程序办理。

第八条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机构和机关,建立《行政

执法投诉举报事项登记单》,对经查证属实的行政违法行为,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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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被投诉举报的执法机关及责任人员限期改正,并视其违法情节

和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理。

对经查证属实的行政违法行为,作为该执法机关年度依法行

政工作目标考核资料,扣减相应分值。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的投诉举报,必须遵行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借机诬陷、诽

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捏造事实,故意诬陷诽谤和

打击报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经查实,移送相关机

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

进行投诉举报。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0915-3214749,电子邮件

地址:[email protected]

市监察局投诉举报电话:0915-3182292,电子邮件地址:

[email protected]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

办负责解释。

附:《安康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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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单

投诉举报事项编号投诉举报日期

投诉举报人:

年龄性别单位或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人员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电话姓名单位电话

投诉举

报内容

受理机关

处理意见

办理机关

办理结果

办理机关

反馈情况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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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行政执法投诉通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委各工作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安康军分区。

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3月17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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