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政办发〔2009〕26 号 |
|---|---|
| 颁布日期:2009-03-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1-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发〔2009〕26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依法行
政监督制度,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安康突破发展创造
良好的发展环境。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安康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制度》,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2-
安康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
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
行政实施纲要》和《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向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申诉和反映。
第三条市、县(区)的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监察机关接受
对本级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含在本市境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中
省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接受
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市政府法制机构指导全市的行政执
法投诉举报工作。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
行政行为可以依照本制度进行投诉举报:
(一)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
的;
(二)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允许或不听取当事人申辩,或申
辩后加重处理当事人的;
(三)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
救济权利的;
-3-
(四)认为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
定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对
人的合法权益的;
(六)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态度蛮横,不文明执法,滥用职权,
徇私枉法的;
(七)行政执法人员有向当事人索要财物行为的;
(八)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依法执法或不依法
定程序执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制度的投诉举报范围:
(一)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
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就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以及其他处理行为
不服的;
(三)对行政执法机关已经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
讼等救济途径处理的,以及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已经受理和审
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其他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的
行为。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4-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举报诉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四)投诉举报人姓名、身份、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真实。
第七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办理程序:
(一)对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分
别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局受理。其中,对行政执法机关及行
政执法人员索要财物、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的投诉举报,
由市监察局受理。
对各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分别
由各县(区)的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监察机关受理。
(二)对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投诉举报,由市政府法制办和
市监察局依照事权和职责,在自受理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30日调
查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对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由市政府法制办
或市监察局签署办理意见后,转送该被投诉举报的执法人员所在
的机关处理,该机关在接到转办函后的3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
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同时报告给市政府法制办或者市监察
局。其中,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执法人员,按《公务员法》
和《行政监察法》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照司法程序办理。
第八条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机构和机关,建立《行政
执法投诉举报事项登记单》,对经查证属实的行政违法行为,责
-5-
令被投诉举报的执法机关及责任人员限期改正,并视其违法情节
和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理。
对经查证属实的行政违法行为,作为该执法机关年度依法行
政工作目标考核资料,扣减相应分值。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的投诉举报,必须遵行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借机诬陷、诽
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捏造事实,故意诬陷诽谤和
打击报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经查实,移送相关机
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
进行投诉举报。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0915-3214749,电子邮件
市监察局投诉举报电话:0915-3182292,电子邮件地址: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
办负责解释。
附:《安康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单》
-6-
安康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单
投诉举报事项编号投诉举报日期
投诉举报人:
年龄性别单位或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人员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电话姓名单位电话
投诉举
报内容
受理机关
处理意见
办理机关
办理结果
办理机关
反馈情况
备注
-7-
主题词:行政执法投诉通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委各工作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安康军分区。
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3月17日印发
共印60份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