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地震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地震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渭政办发〔2010〕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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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地震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渭政办发〔2010〕171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地震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地震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渭南市地震局主要职责内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100号),设立渭南市地震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一、职责调整
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震情跟踪工作,做好辖区内地震台站(点)的上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收集、上网有关地震监测资料和周边市县地震遥测台网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监督检查全市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订全市防震减灾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市防震减灾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管理监督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拟订全市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加强地震重点台站(点)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收集、上网有关地震监测资料和周边市县地震遥测台网信息,实现资源共享;组织开展水库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管理全市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以地震动参数(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全市地震灾害预测;组织拟定全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组织拟定全市地震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震应急队伍的组建和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六)承担全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全市地震灾害预测工作,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七)承担全市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
(八)推进地震科技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指导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地震局设5个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党务、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人事劳资、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后勤保障、资产管理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二)震灾防御科(执法监督科)
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地震应急预案;负责地震灾害预测、参与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和震后灾区重建规划的制定;负责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群测群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震应急队伍的组建、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负责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动参数区划的管理和重大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估工作;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登记、验证、审核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并核准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指导城镇居民和农村房屋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地震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三)分析预报科
负责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提出地震趋势分析预报意见;参与地震应急有关工作;负责地震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地震应急平台及有关数据库建设;负责地震联防和资料共享工作。
(四)监测管理科
负责全市所有地震台站(点)的建设、技术改造及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地震速报、灾情速报、震情值班工作;负责地震编目工作;负责监测技术及相关的应用研究;负责流动监测工作;参与省内破坏性地震现场监测工作,拟订辖区地震台网优化方案;负责地震观测资料的检查、监督及评比等工作;
(五)台网信息中心
负责通讯网络系统建设、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及有关数据库的建设工作;负责收集、上网有关地震监测资料和周边市县地震遥测台网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开展地震科技信息研究工作,及时提供有关国内外科技信息。
机关党的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地震局事业编制2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正科级5名,副科级2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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