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文号:渭政法发〔2016〕2号 |
|---|---|
| 颁布日期:2016-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渭政法发〔20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市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现将《渭南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
渭南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含下属行政执法单位、中省驻渭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提出申诉和举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投诉人。被申诉和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称为被投诉人。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处理、监督和回复工作。同时做好与监察、人社、编制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四条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影响较大、案件情况复杂及属地管理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当年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
第二章投诉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均可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一)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且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的;
(二)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且在法定行政诉讼期限内的;
(三)对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或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复核意见不服的;
(四)投诉事项已由监察、信访或其他机关受理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受理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
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或者当面陈述和递交书面材料等形式投诉,并提供投诉人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资料;投诉人不愿意提供有效信息资料时,对投诉内容要明确具体。
第八条对行政执法违法事项的投诉举报应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具体投诉事项,投诉内容应当真实、客观。投诉人不得恶意投诉、虚假投诉。
第三章投诉受理和办理
第九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有初步证据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受理机关应当在3日内予以受理,制作《调查通知书》或《依法行政监督转办函》。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投诉事项,受理机关应当在3日内制作《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受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后,可直接调查处理;也可按规定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
接受交办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规定组织查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受理机关。
第十一条受理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理机关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投诉人的意愿,给予保密。
第十二条受理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后,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调阅与被投诉事项有关的行政执法文书和相关资料,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有关行政执法活动情况。
对受理机关依法进行的调查,被投诉人以及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伪造。
第十三条受理机关的调查人员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人员与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处理过程中,受理机关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五条受理机关负责处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调查处理决定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告处理情况。涉及人事处理等事项的,制作《依法行政监督转办函》,移交相关有权机关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无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二)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不执行罚缴分离规定的;
(六)索贿受贿、弄虚作假的;
(七)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的;
(八)其他行政执法违法的。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暂停行政执法活动、离岗培训;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按程序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执法资格;
(四)因故意或严重失职造成错案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按程序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执法资格。
按前款规定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应作为对其所在单位进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被投诉人或者其他与投诉举报有关的当事人干扰或阻碍受理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行政及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有关单位及个人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决定作出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受理后不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查处的,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可责令其受理、查处,或直接查处。
对受理后不按规定查处、不执行上级机关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同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失职渎职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4月30日自行废止。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