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整治侵占公共资源设立私人会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整治侵占公共资源设立私人会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函〔2014〕2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整治侵占公共资源设立私人会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2日

西安市整治侵占公共资源

设立私人会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通知精神,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侵占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维护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的规划、建设、管理正常秩序,按照《暂行规定》及省市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及处置原则

整治范围:依据《暂行规定》,对全市范围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其中,历史建筑是指各级各类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中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公园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机构的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览观赏、休憩健身、文化娱乐、科学普及等活动的公共场所。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处置原则:对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依法依规整治,区分情况处置:

(一)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

(二)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三)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顿;

(四)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确保全市范围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彻查彻处,违法违建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历史建筑、公园面貌有效改观,管理井然有序。

三、阶段划分

(一)排查阶段(2014年12月22日到12月26日)。

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文物保护单位内设立的私人会所,由文物局组织排查、整治,市(区)各有关部门配合协助;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内设立的私人会所,由市民政局组织排查、整治,市(区)各有关部门配合协助;宗教活动场所中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周边设立的私人会所由市民委组织排查、整治,市(区)各有关部门配合协助;公园内设立的私人会所,由市市容园林局组织排查、整治,市(区)各有关部门配合协助;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的排查、整治工作。市文物局、市民政局、市民委、市市容园林局和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于在排查、整改中发现属于职能范围内的问题,要细化任务,依法依规整治;对于职能交叉,案情复杂,确需提请市政府层面协调解决的,及时报送市建委,由市建委组织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研究处置方案或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二)复查阶段(2014年12月27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市建委召集相关单位组成督查工作组,分别对市文物局、市民政局、市民委、市市容园林局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列项目进行复查,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属实。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

各责任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禁止侵占公共资源的长效管理机制,实行常态化管理,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四、组织机构及任务区分

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咨询员乔征牵头,市建委具体组织,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文物局、市民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市容园林局参与实施。

市建委: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协调督办各单位抓好工作落实,及时收集上报整改情况。

市文物局:组织排查并整改文物保护单位及所管公园内设立的私人会所。

市民政局:组织排查并整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内设立的私人会所。

市民委:组织排查并整改宗教活动场所中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周边设立的私人会所。

市市容园林局:组织排查并整改公园内设立的私人会所。

市文广新局:会同市建委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动员,提高全民依法依规建设意识,共同维护城市良好环境和形象,为集中整治工作创造良好氛围;并公布举报电话,欢迎群众举报监督。

市工商局:依据部门职能,对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工商户不予办理工商执照。

市公安局:对专项整治中不配合执法,暴力抗法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消防部门对违建会所不予办理消防手续。

市旅游局:依据部门职能,对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行为,协助做好违建查处工作。

市地税局:依据部门职能,对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不予办理税务登记。

市级部门除做好上述工作外,还应指导区县依法开展整治工作。

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全市统一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确定成员单位,夯实工作责任,落实排查整改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指定专人负责,切实抓好排查整改工作。各单位于12月23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至市建委(联系人:李映富,电话87852657)。

(二)立即展开排查。市级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重点、时间节点迅速开展工作,并于2014年12月26日前将情况报送至市建委。其中,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将排查信息(见附表)和整治情况经区县政府办公室分别报送到市建委和市级对应部门;市文物局、市民政局、市民委、市市容园林局要将本系统排查信息、整治情况汇总后报市建委。市建委形成书面报告于12月30日报市政府。

(三)加大督办检查力度。市建委要对照实施方案,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于摸底不全面,报送信息不实,排查整改不到位的,及时通报批评;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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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相关附件:市政办函203号.gd

http://www.xa.gov.cn/ajax/comm/attach/downloadFile.jsp?sPath=NewAtta&trid=8691&attno=2014_12_26_283_AP6DJ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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