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委员会关于促进西安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委员会关于促进西安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09〕146号 |
|---|---|
| 颁布日期:2009-06-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经济委员会关于促进西安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经济委员会(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报送的《促进西安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促进西安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西安市经济委员会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
(二○○九年六月一日)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培植财源和扩大就业,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载体。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和《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
(一)优化中小企业产业结构。支持中小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轻工、纺织、农产品加工、食品、化工、建筑材料等传统产业;鼓励中小企业向信息技术、新型材料、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注重培育高新技术类中小企业;鼓励和扶持科技型、劳动密集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依托政府规划的物流园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产业。中小企业的发展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等项目投资。对技术落后、产品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以及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坚决予以关闭。
(二)鼓励中小企业向园区聚集发展。按照《西安市工业发展和结构调整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西安市加快区县工业和产业集群发展实施方案》,引导各区县根据当地资源禀赋和产业现状发展各具特色的工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科学编制园区发展规划,引导中小企业向园区聚集发展,使园区成为区县工业的主要载体。
(三)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协作配套。引导中小企业以多种形式发展与大企业大集团的配套协作关系,围绕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形成特色产业集群;定期举办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经济技术合作对接活动,发布配套协作供求信息,搭建合作交流平台;鼓励大企业将部分产品及零配件生产分包给中小企业,提高中小企业为大企业大集团的产品配套率。对为大企业大集团配套好的中小企业技改项目,市工业专项资金优先支持。
(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全市每年筛选100户重点企业,实行政策倾斜,在用地上优先保证,资金上重点扶持,使其迅速实现规模扩张。各区县、开发区每年也要重点抓一批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在贷款、担保、项目贴息、创业资助和科技创新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使其成为区域经济的增长极。
二、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五)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发挥政府科技计划的引导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六)鼓励中小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与大学、研究院所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开发水平。建立和完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体系和管理制度,通过市政府相关部门联合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财税支持政策,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给予优先支持。
(七)推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企业充分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围绕市场需求,推进产学研联合,不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八)支持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积极指导、帮助中小企业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专利申请资助、专利信息服务等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专利技术信息进行技术创新,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培育形成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三、加快中小企业制度创新
(九)推进中小企业机制创新。鼓励通过改组联合、增资入股、转让股权、股权出资、兼并拍卖等方式,把中小企业改制成为公司制、股份制等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股、控股、购并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制企业,继续采取联合、兼并、出售等多种改制形式,向公司制、股份制等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转型,形成各种模式的联合经济,符合条件的可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十)鼓励中小企业进行管理创新。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进行规范运作。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提高企业竞争力。引导中小企业加强成本、资金和质量管理,引入战略规划、战略研究和科学决策机制,培养具有个性特色的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不断增强企业的发展活力。
四、促进中小企业市场开拓
(十一)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充分发挥西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作用,整合社会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对外贸易、技术经济合作、招商引资、风险投资等项政策咨询服务;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开拓方面的诊断、咨询和辅导。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鼓励具备条件的本地中小企业参与市政和重点项目建设工程投标。通过举办综合展会、专业展会等方式,帮助中小企业寻找商机。
(十二)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鼓励和支持轻工、纺织、服装、家电、机械、建材、通讯、矿产资源、能源和农业等行业的中小企业,通过独资、合资、联营、并购等方式,到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国家投资建厂,建立海外生产基地。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境外资源开发合作。推动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从事贸易分销、信息咨询、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服务业。
(十三)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我市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实施办法,推动各级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市中小企业列入自主创新目录的产品。
五、加大中小企业资金支持
(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级财政每年整合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2亿元,其中:工业发展专项资金5500万元,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科技研发资金中每年用于扶持中小企业技术研发创新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服务外包专项资金2000万元,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2000万元,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1000万元。重点支持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区县工业园区建设、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产业集群发展、技术进步、产品研发、出口奖励、国际市场开拓、上市奖励、连锁经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信贷资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也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扶持。
(十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及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落实各项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对企业申报的退税资料审核要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六)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和西安市地方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其他股份制银行在西安设立分支机构,扩大西安全口径的融资规模;鼓励各金融机构按规定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应从中小企业特点出发,积极推广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抵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理业务、法人代表个人财产担保贷款、联保协议贷款、质押保证贷款、公司担保职工自然人贷款等金融产品。认真落实《西安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对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较大的银行,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十七)拓宽投融资渠道。落实《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注册地和纳税地在西安市内的拟上市企业按照上市进度分层实施奖励。建立上市企业储备库,加大前期培育工作力度,力争3年内有15-20家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探索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短期融资券。鼓励中小企业运用融资租赁、信托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金融工具满足融资需求,降低融资成本。研究制定鼓励我市发展风险投资的有关政策,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投资。
(十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挥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健全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中小企业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完善担保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加强担保机构的信息披露工作。市经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服务、协调,完善绩效评价和风险防范机制,帮助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享受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和担保补贴政策。信用担保机构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额超过其担保总额70%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待遇。
六、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十九)建立由综合服务组织和专业服务组织两个层次构成的服务体系。综合服务组织由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办设立,在政府政策指导下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扶持性等综合服务。专业服务组织要依法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公布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名单,整顿和规范中介服务组织,制定中介服务组织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基本行业规范,简化工作程序,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服务水平,形成多层次、全方位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法律维权、创业辅导、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十)建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积极实施“国家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加强中小企业信息基础建设,整合现有资源组建西安市中小企业信息网。定期发布涉及中小企业的创建、发展、权利、义务等有关政策和市场信息,做到企业、银行、政府信息共享,为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提供决策支持。
(二十一)加强创业辅导体系建设。积极实施全民创业计划,引导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及其他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创业指导与策划、创业培训、企业诊断等服务;为创业初期的小企业提供财税、法律事务、劳动保障、外贸等代理服务以及政策咨询、管理、融资等服务。
(二十二)建立人才培训体系。充分发挥我市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资源优势,加大对企业家队伍、高级工商管理人才和专用适用性技术人才的培养,为中小企业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自主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从业素质。逐步建立中小企业职业经营者市场,加强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工作制度。实行公示制、限时服务制、主办部门负责制和公开评议制及投诉制。所有涉及中小企业工作的政府部门和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公开管理(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审批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申报文件的内容及要求、办事地点、主办人员姓名,并承诺办理时限。每年要把与中小企业有关的管理、服务部门的服务情况纳入行风评议范围进行公开评议。
七、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二十四)放宽中小企业准入条件。除国家明令禁止、限制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凡中小企业能够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在进行登记注册时,对其投资方式、经营规模、企业形式、经营范围不予限制。降低设立企业的门槛,鼓励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参(控)股发展中小企业。
(二十五)简化政府行政审批程序。全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依法保留的,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之列的,一律停止执行。政府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行政审批时限,不断改革和创新行政审批管理方式,提高审批环节的工作效率。
(二十六)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全市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越权审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以任何借口让企业无偿出资、出物、出工和强行以资代劳;除国家专项检查外,禁止对中小企业进行重复、多头检查。
(二十七)做好中小企业维权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市纠风办和市“四乱”投诉举报中心作用,对中小企业各类投诉进行梳理,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中小企业的各类投诉。
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部门联动,形成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合力。坚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形成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工作上的帮助。市经委要认真研究解决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发改委、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研究工作,为中小企业在财税和融资等方面给予扶持。宣传部门要做好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宣传报导工作,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氛围。统计部门要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指标统计分析体系,提供准确、快捷的信息数据和资料,为指导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九)建立政策落实和工作质量评议制度。市政府每年组织基层单位代表、中小企业法人代表、个体业主代表,对政府有关部门服务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纳入年度综合考评体系,作为考核部门工作实绩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各区县、开发区(工业园区)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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