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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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7-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并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区域
(一)榆林城区内各党政企事业单位驻地周边,各主要街道、广场、车站、机场、酒店、旅游景点及周边。
(二)各县城内党政企事业单位驻地周边,主要街道、广场、车站、酒店、旅游景点及周边。
二、工作机构
市上成立榆林市流浪乞讨人员引导劝离护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引导劝离护送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担任,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各县区政府比照市上设立各自的专项工作机构。
三、职责分工
(一)市公安局和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榆林城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引导、劝离和护送。各县区公安局负责对本县县城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引导、劝离和护送。
(二)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护送至救助站的城镇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及返乡工作。对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以开办学习班的方式对其进行不少于15天的集中教育。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监护人的精神疾病患者。
(三)卫生部门负责对流落城市街头的危重病人(含被遗弃的婴儿和残疾儿童中的危重患者、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采取及时必要的救治措施。榆林市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市中医院、市精神病院和各县区人民医院、中医院为收治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各定点医院对送来需抢救治疗的危重病人要及时进行抢救、治疗。因拒绝收治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死亡的,要依法追究医院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病情特别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重病人,应及时送到就近的医院救治,医院不得拒绝治疗。
(四)公安部门负责对沿街流浪乞讨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对醉酒睡卧街头人员采取必要的保护和醒酒措施;对严重阻碍劝离引导护送工作的流浪乞讨人员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同时,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5号)精神,及时对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摸底排查,落实其家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肇事肇祸的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和收容。
四、衔接机制
(一)公安、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发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应实施有效的劝离和引导,告知其到救助站求助,并指明救助站所在位置。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至救助站前,要对其做好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等)的登记工作,确认送入救助站的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并办理好交接登记手续。
(二)民政部门对于公安、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护送至救助站的流浪乞讨人员,必须无条件接收,不得拒收或诱导流浪乞讨人员拒绝接受救助。救助站在核对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后,向护送单位出具接收回执。
(三)公安、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要将护送至救助站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照片)连同民政部门出具的接收回执一并整理建档备查。
(四)公安、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于巡查发现的沿街流浪乞讨人员,初步确认后需要急救的,要立即通过120电话同卫生部门取得联系。卫生部门在接报后要及时安排救护车辆,对其实施必要的医疗救护。
(五)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于巡查发现的醉酒卧街人员和严重妨碍引导劝离护送工作的流浪乞讨人员,要立即通过110电话同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公安部门在接报后要立即出警并采取必要措施。
五、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榆林和谐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市流浪乞讨人员引导劝离护送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协调指导工作,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引导劝离护送在每一环节上,都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处置。
各有关部门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宗旨,严格执行中、省、市关于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热情、主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引导劝离护送工作,使我市沿街流浪乞讨现象得到明显改观。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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