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联合采购活动中投诉举报事项监管权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联合采购活动中投诉举报事项监管权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 文号:沪财采201218号 ---|--- 颁布日期:2012-11-12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联合采购活动中投诉举报事项监管权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联合采购活动中投诉举报事项监管权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 文号:沪财采[201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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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联合采购活动中投诉举报事项监管权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联合采购活动中投诉举报事项监管权问题的通知》(财库函〔2012〕2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联合采购活动中投诉举报事项监管权问题的通知
财库函[201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改革实践的快速发展,各地方从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出发,进行了跨区域联合采购(以下简称联合采购)等多种形式的尝试与探索,体现了政府采购规模效益,降低了采购成本,节约了采购资金。为进一步明确联合采购中各级财政部门对采购项目的监管权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可对本级采购人参加的联合采购项目进行监管,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案件。
联合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多个财政部门均收到投诉、举报,预算级次不同的,由其中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投诉、举报事项;预算级次相同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联合采购项目投诉、举报事项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并通报各相关财政部门。其各项处理决定适用于所有参加联合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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