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4.20”芦山强烈地震捐赠资金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4.20”芦山强烈地震捐赠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相关社团组织:

“4·20”芦山强烈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纷纷捐款捐物,支持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管理,下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4·20”芦山强烈地震捐赠资金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3〕22号)。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原则。捐赠资金管理原则:一是坚持充分尊重并体现捐赠者意愿的原则;二是坚持严格遵循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原则;三是坚持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四是坚持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加强资金管理。市慈善会设立“4·20”芦山强烈地震捐赠资金账户,用于接收社团组织、个人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捐赠资金。市级各单位和市红十字会、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等社会组织接收或募集的捐赠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并按规定缴入市慈善会设立的“4·20”芦山强烈地震捐赠资金账户,不得隐匿、截留、挪用。通过区市县民政部门、慈善会、红十字会等接收或募集的捐赠资金,要做好登记管理并及时划入市慈善会地震捐赠资金账户。市慈善会接收的定向捐赠资金,明确用于抢险救灾、过渡安置或其它指定用途的,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时转拨相关单位或个人;明确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捐赠人意愿安排到具体项目。市慈善会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按照省上要求统筹安排使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民政局、市慈善会及其他社团组织要定期对接收捐赠资金情况进行清理。市民政局、市慈善会要汇总捐赠资金清理情况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市级主要媒体同步公布。要根据后续捐赠资金接收情况进行动态更新,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各区市县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和监督管理机制。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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