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州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州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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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州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4〕4号
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凉山州州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7日
凉山州州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州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明确主体、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界定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部门职责。州级部门是预算执行的实施责任主体,州财政局是预算执行的监管责任主体;建立预算执行管理考核督促与绩效挂钩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出预算包括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州级部门。
第二章预算下达
第五条州级预算下达前准备。每年6月启动下年度部门预算和待批复预算编制工作,州级部门按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前期准备。州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将下年度待批复预算预控指标通知州级项目主管部门。州级项目主管部门按不低于预控指标规模组织开展项目预算细化编制工作,上报正式预算建议计划时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规模不得低于预控指标。
(一)产业发展类、基础设施类项目。州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预控指标下达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完成遴选入库。州级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绩效、执行时间等相关信息。州财政局会同州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轻重缓急排序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安排预算。
(二)民生保障类、行政运转类项目。州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预控指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基础数据进行测算,提出初步分配方案,财政审核确认后纳入预算安排。
第六条转移支付指标提前通知。州财政局原则上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年度转移支付指标提前通知州级部门和县(市)财政部门。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提前通知。分配数额相对固定的按照常年补助数额提前通知;分配数额有增长的按当年实际补助数额提前通知。
(二)专项转移支付提前通知。中央、省专项转移支付提前通知指标参照州级待批复项目管理,由州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前启动项目申报筛选程序,制订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由州财政局提前通知州级部门和县(市)财政部门。州级待批复预算中拟下达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执行第(五)条规定并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后提前通知县(市)财政部门。
第七条预算批复。州财政局应于州人代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州级部门预算。州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15日内,州级部门应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第八条指标下达。年度预算执行中,待批复预算和调整预算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州财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指标。
(一)待批复预算指标分配下达。根据预控指标已经细化项目、但未作预通知的待批复预算,州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预算(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批复后立即下达执行。其他待批复预算除预留上级补助配套、应急补助资金等特殊事项外,原则上于7月30日前分配下达。
(二)调整预算指标分配下达。执行中追加的中央、省转移支付预算指标,州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分配方案并完成报批手续。州级财力追加预算应在完成报批手续后及时下达。
(三)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州级部门应于8月31日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州级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申报采购计划。特殊紧急采购事项,州级部门应及时申报采购计划。
第三章资金拨付
第九条资金预拨。州人代会批准政府预算草案前,财政局应做好部门预算资金预拨工作。基本支出依据部门预算“一上”审核数按月度均衡原则安排预拨;专项支出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预拨,并确保足额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条用款计划申请及审核。部门预算批复后,州级部门应根据执行进度及时申报资金用款计划。执行中经批准的追加预算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申报用款计划,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州财政局批复州级部门用款计划后,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由财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收款人;授权支付资金由州级部门在授权额度内及时支付收款人。州财政局负责动态清理预拨、暂付事项,对应列支事项及时办理列支手续;按规定对县(市)合理调度资金,保障县(市)资金支付需要。
第四章考核督促
第十二条支出进度定期通报。州财政局原则上自第2季度起分月通报州级部门支出执行进度。累计执行进度排名后30位的部门需向州财政局作出书面说明,财政局汇总结果后向州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定期对账。州级部门应按月与州财政局进行账务核对,认真核实确认补助项目、补助金额和用款额度,及时进行预算指标登记、用款计划申报和资金申领支付。
第十四条预算执行中期评估。每年9月30日前,州财政局会同州级部门开展预算执行中期评估,对前期执行不好或年度无法执行的项目预算予以调整或取消,集中用于其他急需安排项目。
第十五条结余资金清核注销。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一律予以注销。中央、省专项资金结余经审核确认后可结转下年继续安排,连续结转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州级财力安排的项目结余,除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基本建设和已经进入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外一律予以注销;对经审核确需继续安排的项目,纳入下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支出预算执行考核。将部门预算支出执行进度、待批复预算分配进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中央、省资金分配下达进度、州级追加资金分配下达进度以及财政安排州级项目支出资金使用绩效纳入州级部门支出预算执行考核范围。考核结果由州财政局向州级部门通报,并纳入州级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根据具体情况,考核结果与下年度预算中相关经费安排挂钩。具体考核细则由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为3年,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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