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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市法律援助范围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津政办发 〔2009〕47 号 |
|---|---|
| 颁布日期:2009-04-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市法律援助范围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我国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
部分,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09年,我市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列
为20项民心工程之一。为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我
市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国
务院令第385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扩大我市法律援助的范围通
知如下:
对符合《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经济困难情形的公民,
除《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下列需要代理的事
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二、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
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三、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
权利的。
四、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
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
张权利的。
五、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主张权利的。
六、市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经市人民政府
批准的其他事项。
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
领导,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做好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组织实施和
保障工作,确保法律援助民心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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