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新政办发〔2013〕48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06年2月26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13年5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5)
2组织体系(5)
2.1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5)
2.2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7)
3分级响应(7)
3.1地震灾害分级(7)
3.2应急响应分级(8)
4监测报告(9)
4.1地震监测预报(9)
4.2震情速报(9)
4.3灾情报告(10)
5应急响应(10)
5.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10)
5.1.1先期保障(11)
5.1.2灾区应急处置(11)
5.1.3自治区应急处置(11)
5.2重大地震灾害(15)
5.2.1灾区所在地应急处置(15)
5.2.2自治区应急处置(15)
5.3较大地震灾害(18)
5.3.1灾区所在地应急处置(18)
5.3.2自治区应急处置(19)
5.4一般地震灾害(19)
5.4.1灾区所在地应急处置(19)
5.4.2自治区应急处置(20)
5.5应急结束(20)
6恢复重建(20)
6.1恢复重建规划(20)
6.2恢复重建实施(20)
7保障措施(21)
7.1队伍保障(21)
7.2指挥平台保障(22)
7.3物资与资金保障(22)
7.4避难场所保障(22)
7.5基础设施保障(23)
7.6宣传、培训与演练(23)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24)
8.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24)
8.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24)
8.3对国外地震灾害事件应急(25)
9附则(25)
9.1奖励与责任(25)
9.2预案管理与更新(25)
9.3预案解释(26)
9.4预案实施时间(2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毗邻省区或国家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军地(兵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1)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自治区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同志、新疆军区负责同志、自治区党委分管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武警新疆总队负责同志、自治区应急办主任、地震局局长。
成员: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科技厅、民委(宗教局)、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商务厅、卫生厅、外办、台办、国资委、新闻办、应急办、质监局、广电局、安监局、旅游局、粮食局、信访局、煤炭局、食药监局、地震局、气象局,民航新疆管理局、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海关、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疆通信管理局、新疆电力公司、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空军乌鲁木齐基地、武警新疆总队、新疆公安消防总队、自治区团委、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州、市)、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2)指挥部职责
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部署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区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震后抢险救灾、灾民安置、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生产恢复、地震监测、次生灾害防范、社会治安、救灾捐赠、涉外事务、灾害损失评估和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等工作;制定地震紧急救援力量的调配方案;协调新疆军区和武警新疆总队调集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部署非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社会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负责国内外紧急救援力量来疆实施救援行动的统筹安排;承担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常态及较大、一般地震发生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地震局局长兼任。当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办主任兼任。指挥部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2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地(州、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分级响应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对各级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做出具体规定。
关于以上、以下的解释: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2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部署自治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震区地震应急工作。震区所在地(州、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下,由震区地(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震区地震应急工作。震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自治区地震局等部门根据震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Ⅳ级响应,在自治区、地(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震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震区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地震局等部门根据震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当地震灾害事件超出震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震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新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危险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做出具体部署。自治区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自治区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30分钟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乌鲁木齐市3级以上地震。
(2)自治区区域内4级以上地震。
(3)自治区区域内城市直下型显著有感地震。
(4)毗邻国家、省(自治区)发生6级以上地震。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自治区相关部门、震区所在地(州、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本预案所指的地震灾害发生后2小时以内,将了解的情况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民政厅、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监、交通、铁路、民航、国土资源、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震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或接待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自治区外办、台办、应急办,同时抄送自治区民政厅、地震局。自治区涉外部门获取涉外信息后,要迅速将信息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5应急响应
5.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1.1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地震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新疆军区、武警新疆总队等单位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及摄影,将初步了解的情况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2)新疆军区、空军乌鲁木齐基地、民航新疆管理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辖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震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5.1.2灾区应急处置
灾区地(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灾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1.3自治区应急处置
自治区地震局或灾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实施自治区地震应急I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自治区决定启动I级响应,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当国务院启动国家地震I级响应时,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涉港澳台事务、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1)下达应急响应命令,要求自治区地震应急协作联动厅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应急新闻中心)、地震局、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教育厅、气象局、广电局、新疆通信管理局、民航新疆管理局、乌鲁木齐铁路局、红十字会等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安排下属地(州、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并上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应急办)和当地政府。
(2)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受伤群众。
(3)组织跨地区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资金支付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资金汇划的畅通。
(6)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7)根据灾情对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房屋建筑应急评估等工作做出部署。
(8)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1)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震区旅游、跨地(州、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2)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3)做好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确保与国务院办公厅联络畅通,信息共享,各项组织工作有序衔接,落实到位。
(14)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地(州、市)党委、政府,赶赴灾区的自治区地震、民政等部门以及参加抗震救灾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负责同志组成,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地(州、市)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自治区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每日定时召开灾情分析处置会,由各成员单位汇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将震情灾情数据与各单位会商核实后,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应急办)和自治区应急新闻中心办公室通报。
(8)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自治区赴地震现场的救援队伍和相关厅局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自治区及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便于及时沟通和联络。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建立联系,遇到危险及时传递信息,同时要自行做好食宿保障工作。
5.2重大地震灾害
5.2.1灾区所在地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州、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2.2自治区应急处置
自治区地震局或灾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实施自治区地震应急Ⅱ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自治区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涉港澳台事务、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1)下达应急响应命令,要求自治区地震应急协作联动厅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应急新闻中心)、地震局、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教育厅、气象局、广电局、新疆通信管理局、民航新疆管理局、乌鲁木齐铁路局等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安排下属地(州、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并上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应急办)和当地政府。
(2)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3)组织跨地区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资金支付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资金汇划的畅通。
(6)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7)根据灾情对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房屋建筑应急评估等工作做出部署。
(8)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1)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震区旅游、跨地(州、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2)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3)保持与国务院办公厅的联络畅通、信息共享。
(14)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地(州、市)党委、政府,赶赴灾区的自治区地震、民政等部门以及参加抗震救灾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负责同志组成,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自治区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每日定时召开灾情分析处置会,由各成员单位汇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将震情灾情数据与各单位会商核实后,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应急办)和自治区应急新闻中心办公室通报。
(8)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自治区赴地震现场的救援队伍和相关厅局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自治区及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便于及时沟通和联络。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建立联系,遇到危险及时传递信息,同时要自行做好食宿保障工作。
5.3较大地震灾害
5.3.1灾区所在地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州、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3.2自治区应急处置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灾区所在地(州、市)请求或自治区地震局提出的应对措施建议,自治区启动Ⅲ级响应,由灾区地(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采取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等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和饮用水源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险抢修等工作。(4)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灾区地(州、市)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需要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5.4一般地震灾害
5.4.1灾区所在地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4.2自治区应急处置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自治区地震局提出的应对措施建议,自治区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震区地震应急工作。根据灾区需求,自治区和地(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单位协助灾区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5.5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7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自治区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7.2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自治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自治区财政对达到自治区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7.4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基础设施保障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自治区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自治区经信委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电力系统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电力系统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自治区发改委和经信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乌鲁木齐铁路局、民航新疆管理局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高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自治区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8.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自治区地震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导传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8.3对国外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造成我国境内灾害时,参照我国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造成大量边民进入我国境内,自治区公安厅、外办、地震局等部门和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并按照相关预案妥善处置。毗邻国家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将自治区外办、地震局等部门及时了解到的受灾国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国际社会反应等情况报国务院,国务院研究部署,并组织有关方面实施应急。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自治区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自治区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厅局地震应急救援协作联动工作图
附件1: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公安厅、地震局、安监局、民航新疆管理局、新疆军区、武警新疆总队、新疆公安消防总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民政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民委(宗教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局、粮食局、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质监局、食药监局、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疆军区、武警新疆总队、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发改委牵头,经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商务厅、国资委、广电局、通信管理局、乌鲁木齐铁路局、银监局、保监局、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民航新疆管理局、新疆电力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现金供应、防洪、通信、资金支付清算和汇划、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地震局牵头,经信委、科技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质监局、安监局、气象局、民航新疆管理局、新疆公安消防总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和山洪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提出有效防范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震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6)社会治安组。由公安厅牵头,教育厅、民委(宗教局)、司法厅、银监局、证监局、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信访局、武警新疆总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由民政厅牵头,自治区外办、台办、商务厅、乌鲁木齐海关、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药监局、民航新疆管理局、旅游局、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8)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由外办和地震局牵头,商务厅、乌鲁木齐海关、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新疆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按有关规定,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9)地震灾情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组。由地震局和民政厅牵头,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保监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震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自治区民政厅、新闻办、外办、台办、应急办、地震局、广电局、旅游局、通信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厅局地震应急救援协作联动工作图
http://www.xinjiang.gov.cn/xxgk/gwgb/zfwj/2013/218222_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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