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工作执行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新政办发〔2011〕197号
颁布日期:2011-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工作执行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19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田地区、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有关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中药民族药资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工作执行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中药民族药资源是中药民族药事业和中药民族药产业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开展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工作,了解和掌握我区中药民族药种类、分布、量值和应用等中药民族药资源情况,对于促进中药民族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推进中药民族药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试点地州、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工作,试点地州和试点县要尽快建立组织机构,成立中药民族药资源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中药民族药资源普查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试点地州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普查区域的地理、地质、气候、水文、路况等信息,积极制定本行政区域开展中药民族药资源普查保障方案,充分做好普查前期准备工作,为实施中药民族药资源普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试点县要对所辖区域野生中药及民族药资源分布区域以及药材栽培种植(养殖)情况做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按要求填报《第四次自治区中药民族药资源普查基础情况调查表》(附件1);自治区卫生、农业、林业、矿业等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要整理近5年来本行业开展的涉及中药、民族药的植物、动物、矿物资源调查情况并认真填报相关材料(附件2)。

五、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试点地州和试点县分别推荐普查队员1—2名(附件3),普查队员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身体健康,年龄45岁以下,能胜任野外普查工作;

(二)具备中药民族药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野外工作经验者优先;

(三)除汉语外,精通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或蒙古语等少数民族语言者优先。

所有填报材料于2011年12月23日前报送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

联系人:曹玉景电话:0991-856537013999197603

黎耀东电话:0991-856529813609931676传真:0991-8561841

附件:1.第四次全国中药民族药资源普查基础情况调查表

2.相关行业药用植物、动物、矿物资源情况调查表(2005年-2010年)

3.自治区中药民族药资源普查队队员推荐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自治区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工作执行方案

为顺利完成自治区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工作任务,实现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工作目标,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自治区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工作执行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准确地获取普查区域的中药民族药资源信息,全面掌握全疆中医民族药资源的现状;建立中药民族药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和机制,为研究制定自治区药用资源发展规划提供依据;提出药用资源管理、保护及开发利用的建议,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进而实现药用资源可持续发展,最终为人民医疗事业服务。

具体目标如下:

(一)掌握自治区药用资源种类、分布、蕴藏量、资源变化趋势、传统知识、栽培与野生情况、收购量、需要量等中药资源本底资料;

(二)研究建立3S技术调查药用资源体系,建立药用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和机制;

(三)建立药用资源数据库和网络化共享服务系统;

(四)研究多部门、多学科药用资源普查、保护、利用的运行机制;

(五)提出药用资源管理、保护及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建议。

二、建立自治区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组织机构

(一)成立自治区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领导小组

成立以自治区分管领导为组长,自治区卫生、农业、林业、国土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和试点地州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治区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自治区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的实施工作,协调有关重大事项,决定重大问题。

(二)成立自治区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区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庞爱民(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副主任:曹玉景(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科教处处长)

贾晓光(自治区中药民族药研究所所长)

成员:艾合买提、李晓瑾、吴发宝

办公室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有关情况和问题;

2.制定完善相关工作方案,提出自治区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工作具体目标和措施;

3.组织专家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工作实施技术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资源普查工作规范》等;

4.发挥专家对中药资源普查的业务指导作用,组织专家对中药资源普查进行培训督导验收评估,按时提供验收评估报告;

5.负责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宣传工作;积极与自治区级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加强合作交流。

(三)成立自治区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专家指导委员会

组长:帕尔哈提·克力木(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贾晓光(自治区中药民族药研究所所长)

曹玉景(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科教处处长)

成员:陈景春(自治区卫生厅规财处处长)

顾政一(自治区药物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苏莱曼·哈力克(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主任药师)

杨卫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巡视员、主任药师)

李永和(自治区中医院主任药师)

阿不都热依木(自治区维吾尔医院副主任药师)

瓦哈甫·哈力克(新疆大学教授)

周桂玲(新疆农业大学教授)

李晓瑾(自治区中药民族药研究所研究员)

主要职责:

1.根据领导小组要求,负责对自治区中药资源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

2.参加制定中药资源普查工作的制度、规范;

3.制定《普查工作技术要求的培训大纲》实施培训工作;

4.参加中药资源普查的技术指导和技术评估工作;

5.负责普查的内业整理、数据分析与工作总结的审定。

(四)成立试点地州、试点县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按照自治区组织机构模式,试点地州、试点县成立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药资源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五)组建自治区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队伍

1.普查技术依托单位:自治区中药民族药研究所

技术责任人:贾晓光(自治区中药民族药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2.技术协作单位:根据自治区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工作需要确定技术协作单位如下:

新疆医科大学中医学院

新疆大学

新疆农业大学

新疆师范大学

自治区药物研究所

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生地所

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

主要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完成领导小组交付的普查工作任务。

3.组建普查队基本要求:

(1)拟组建5支普查队,各负责1个地州的普查任务。普查队实行队长负责制;

(2)普查队任务:负责完成4个试点县的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工作;

(3)普查队的组成:每队10-12名队员,其中队长1名,副队长1名,省级技术专家5-8名,其他地方专家2-3名。

4、普查队长名单:(待定)

5、普查队长职责:

(1)队长与普查办公室签定目标责任书与任务书;

(2)负责完成普查办公室分配的目标与任务;

(3)接受普查办公室的检查、监督与验收评估,对普查领导小组负责;

(4)普查队接受普查办公室统一指挥;

(5)主动协助配合地方政府与普查地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确保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三、普查具体工作安排

(一)2011年8月至12月普查准备阶段

1.选择有地域代表性、具有道地药材、大宗品种药材和珍稀濒危药材,适合完成相关普查技术试点要求的五地州所属二十个县开展工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尼勒克县、昭苏县、新源县;

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布尔津县、吉木乃县、富蕴县;

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阜康县;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和硕县、博湖县、焉耆县;

和田地区: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

2.建立组织体系,组建自治区中药资源普查队伍。

3.制定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工作执行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工作实施技术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资源普查工作规范》等。

4.编制普查培训资料、普查双语工作手册等。

5.调查重点品种进行TCMGIS分析。

(二)2012年1月至2012年3月培训阶段

1.对全体普查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内容为普查操作规程、植物学基础知识、动植物资源学相关知识、民族语言强化等;

2.完成并确定各普查队实施方案与工作计划;

3.根据各普查队的实际需求,完成普查用品配置招标工作;

4.根据各区域的自然状况,部分普查队开始进入外业调查。

(三)2012年4月至2012年9月野外资源普查阶段

1.完成外业调查工作;

2.完成运用3S技术重点品种调查与动态监测系统平台研究;

3.开始内业整理。

(四)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考核、评估、总结阶段

1、完成内业整理工作,形成普查相关工作、技术报告;

2、分析评价阶段性工作,调整和完善普查操作规程;

3、按规定提交普查报告、并完成验收。

四、2011~2012年中药资源普查(试点)专项经费安排

2011年,财政部拨付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所需中药原料资源调查和监测项目专项资金1200万元,自治区统筹安排普查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自治区中药资源普查,中药资源普查工作规范、流程等措施的制定、印刷、宣传,普查队伍组建、培训,交通等相关设备配置,建立中药材资源数据库、动态监控和预警体系等。安排试点县组织协调保障经费5万元。

五、监督与评估

(一)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项目考核指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充分发挥自治区级中药民族药资源普查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督促各参与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开展工作。

(三)严格按照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需按照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的要求,在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下使用。

(四)加强项目绩效考评工作。每半年进行执行情况考核与评价。项目完成三个月内,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验收。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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