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遭受重大灾害丧失生产能力农牧户家庭特殊救助机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遭受重大灾害丧失生产能力农牧户家庭特殊救助机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遭受重大灾害丧失生产能力农牧户家庭特殊救助机制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4〕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
《阿勒泰地区遭受重大灾害丧失生产能力农牧户家庭特殊救助机制》已经行署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9日
阿勒泰地区遭受重大灾害丧失生产能力农牧户家庭特殊救助机制
阿勒泰地区地理位置特殊,地形地貌复杂,气候条件相对恶劣,极端性天气时有发生,农牧业自然灾害呈现频发、多发态势,给农牧业生产造成较大损失,对农牧民增收产生不利影响。为保障遭受重大灾害丧失生产能力农牧户家庭基本生活,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结合地区实际,建立本救助机制。
一、遭受重大灾害丧失生产能力农牧户家庭的界定
(一)遭受重大灾害丧失生产能力救助对象必须是当地农牧户,经营土地仅限于农牧户家庭承包经营土地(以村委会底册为准)。
(二)农牧户家庭承包经营土地遭受重大灾害,70%以上(含70%)土地绝收或需要翻种,农牧户无力承担恢复生产的家庭。
二、地区民政部门主要职责
依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相关政策法规,开展防灾减灾工作,主要职责是及时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农牧户提供包括食品、饮水、衣被、取暖和临时住所等必要的基本生活救助。
(一)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启动对应等级的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组织相关部门赴灾区核查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开展抗灾自救工作,发放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同时,按照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程序,汇总分析灾情数据和资料,及时向地委、行署及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二)根据地区人口分布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调整和完善《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建立与当地实际相符的四级应急启动程序,形成与自治区以及国家应急预案有效衔接的联动机制,努力争取上级更多的救灾生活补助资金。
(三)受灾农牧户基本生活补偿标准。
1.对冬春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按照人均90元/月标准安排生活补助资金。冬春生活救助时段为灾害发生后当年12月至下一年度2月实施的冬令救助和每年3月至7月实施的春荒救助;
2.对遭受洪涝、雪灾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缺衣被、口粮、燃料等必需生活物资,没有自救能力的,按照人均230元/月的标准帮助紧急转移安置人员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时段一般为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的3—6个月;
3.对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人均60元/月标准安排生活补助资金,其救助时段可纳入冬春救助;
4.对因灾遇难农牧民的家属,按照每位因灾遇难人员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5.对因灾造成家庭主要住房出现倒塌、严重损坏或一般损坏,且无自救能力的全倒户、特困户、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和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对象予以重点帮助和扶持,对倒塌房屋按照户均1.4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损坏房屋按照户均14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救助时段为,灾情稳定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立即组织人员现场查看区域内所有住房情况,摸清底数,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向县(市)民政部门报告倒损住房情况。
(四)受灾农牧户基本生活补偿救助程序。
1.村(社区)居民个人申请(口头或书面),群众评议,村(居)委会初评上报的同时予以公示5天;
2.乡(镇、街道)民政所审核;
3.乡(镇、街道)集体审批;
4.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备案;
5.救灾救济物资发放结束后5—15个工作日内,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需凭《救助花名册》和《三联单》到县(市)民政部门核销。
三、地区农业、畜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主要负责受灾农牧户恢复生产救灾资金的筹措工作,坚持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为辅,争取保险补偿、信贷、募捐、慈善、红十字会救助以及社会捐助相结合等方式多渠道筹措救灾资金。
(一)地区及县(市)设立防灾减灾恢复生产救助基金,制定重大自然灾害补助管理办法,每年地区及各县(市)财政根据往年灾害受损情况筹集下一年度救助基金,其中,从农牧业救灾资金中划出10%—20%,建立遭受重大灾害丧失生产能力农牧户救助基金,帮助遭受重大灾害丧失生产能力农户家庭恢复生产。救灾基金由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按照农牧户恢复生产进程给予适时适当补助。
(二)在农牧业救灾资金和物资上,给予丧失生产能力农牧户最大程度倾斜,并指派技术人员指导和帮助农牧户尽快恢复生产。
(三)对丧失生产能力农业政策性保险投保农牧户家庭,按照农业政策性保险最高赔付标准进行赔付。
(四)毁损生产生活设施补助(住房和棚圈):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致使农牧户住宅倒塌或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危房的,经相关部门评估后,住房补助由民政部门从救灾基金中依据损害程度给予一定数额补助;受损棚圈根据受损评估价格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五)受灾农牧户恢复生产救助补偿程序及方式。
1.由遭受重大灾害村委会及农牧户共同提出申请,当地农业、畜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农业、畜牧、财政部门审核;
2.经地区农业、畜牧、财政部门审核后,确立救助补偿对象;
3.当地农业、畜牧部门根据地区主管部门确定的救助补偿对象,组织地(县)技术专家针对补偿对象,相应制定恢复生产工作方案;
4.地区农业、畜牧、财政部门审核;
5.当地农业、畜牧部门按照方案,以实物补偿救助为主、现金补偿救助为辅的原则实施恢复生产补偿救助;
6.实施救助工作结束后,当地农业、畜牧、财政部门将救助情况报地区农业、畜牧、财政部门审核;
7.地区农业、畜牧、财政部门组织人员对救助情况进行检查,对在救助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