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地区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开展消防安保人员集中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地区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开展消防安保人员集中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新区建设指挥部,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开展消防安保人员集中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消防安保人员集中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

(地区公安局消防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是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是事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作为建筑消防安全的决策者和直接操作者,在单位消防管理和处置消防事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巩固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成果,切实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和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的基本业务素质,全力建设一支“人员职业化、管理正规化、服务专业化”的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队伍,根据自治区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职业化推广现场会精神,结合阿勒泰地区实际,就开展消防安保人员集中培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服务的对象

地区范围内所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重点为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学校、养老院;]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粮、棉、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等。

二、集中培训和管理模式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原则上每个消防控制室配备的安保人员不得少于6名,符合规范要求设有自动消防设施但未设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消防安保人员配备不得少于2人。对于各社会单位现有的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单位可将其纳入地区消防安保培训服务公司培训管理体系进行备案,由公司对其实施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从业资质后持证上岗;对照配备标准缺员的,单位可自行招收人员,参加地区消防安保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备案后上岗。对多产权单位,由消防安保培训服务公司对其实施消防安保人员派遣。

(二)消防安保培训服务公司与社会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消防安保人员应履行的职责,保障合同双方各项权利。对派遣的消防安保人员,消防安保培训服务公司与派遣的消防安保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输出合同。

(三)社会单位按照消防控制室基本要求配齐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后,消防安保培训服务公司将其纳入消防安保人员信息库,进行统一培训、考核、绩效。由公司与用人单位根据考核、绩效、履责情况共同对消防安保人员进行管理。

(四)在备案培训模式中,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障等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在培训派遣模式中,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障等统一由用人单位提供给消防安保培训服务公司,由公司统一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消防安保服务业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消防安全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安全需求的特殊行业,在推动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消防管理水平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地区公安、工商、劳动、发改委等职能部门要结合职能分工,对该行业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其顺利组建,健康运营。

(二)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作为消防安保工作的监督、指导部门,要抓好消防安保队伍的管理教育和消防安保培训服务公司的监督指导工作,督促其正规化运营,全面提升消防安保服务水平,打造消防安保服务品牌,推动消防安保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社会单位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大力推行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职业化工作,力争通过三到五年的运行,彻底改善地区社会单位现有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的结构,实现所有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职业化管理,为地区建筑消防设施专业化管理供人员保障,不断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