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涉农惠民政策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涉农惠民政策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3)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涉农惠民政策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3年3月11日

关于加强涉农惠民政策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国家大力实施退牧还草、退耕还林、草原生态保护奖补、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等涉农惠民政策,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繁荣。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个别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挤占、截留、挪用、贪污涉农资金等违法违纪案件,极大地损害了农牧民群众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大涉农惠民政策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保障涉农惠民政策资金使用安全、农牧民群众得实惠,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地区查办涉农项目职务犯罪案件情况

2006年—2012年,地区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及退牧还草项目的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职务犯罪案件23件27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5.13%、15.17%,其中,2006年1件1人,2008年7件7人,2009年6件8人,2010年2件2人,2011年3件3人,2012年4件6人。已判决10件12人,上诉4件4人。涉案人员包括:财政部门3人,草原监理部门8人,乡(镇)领导干部8人,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5人,林业部门2人,劳动人事部门1人。

二、实施涉农项目中职务犯罪发生特点

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及预防调查的情况分析,在实施退牧还草等涉农项目中发生职务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罪名集中。涉及的罪名集中在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其中以贪污罪名居多。

(二)主体具有特定性。畜牧部门是退牧还草项目的实施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是退牧还草补助款的发放部门,乡、村干部是上报项目实施农牧民名单的具体负责人。发生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是财政、畜牧部门相关负责人,乡、村两级相关干部。

(三)案件潜伏期长。基本是做案五、六年后才逐渐显现,潜伏期长。最早发生犯罪案件的是在2003年,只有1件;2004—2006年有13件;2007年后有10件,其中最晚的是2009—2010年的案件,目前发现2件。

(四)做案手段多表现为虚报冒领、弄虚作假。从近几年查办的案件分析,由于退牧还草补助资金发放采取基层申报至县(市)、乡级审核上报及按户发放的模式,县、乡两级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基层干部以牧民名义或是编造虚假牧民信息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有的甚至在乡干部的授意下进行违法违纪行为。此外,部分县(市)已出现乡(镇)干部与村干部串通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新动向。

三、预防涉农惠民政策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和警示教育。要充分发挥地、县两级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的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科技之冬”、“牧区科普宣传月”等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宣传媒介,加大对退牧还草等惠农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使广大干部职工和农牧民充分了解掌握退牧还草等涉农项目的政策法规和操作规范。要适时安排检察机关专业人员下基层开展廉政宣讲教育活动,增强警示教育效果,重点加强对参与涉农项目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强化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从有利于开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增强工作合力和效果出发,结合本地项目建设实际,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席机制和协调配合制度。要通过确定相关联络部门或人员、建立定期会谈会商机制等形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以及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积极推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及时发现、控制和防范涉农项目建设中职务犯罪的能力。要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纪检、检察机关通报工程建设进度监管制度完善、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等情况,各级检察机关也要向涉农项目建设管理部门通报查办涉农项目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查漏补缺,从源头预防发生职务犯罪。

(三)加强对涉农项目及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群众监督。要在乡村范围内及时公示项目选址、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并设立群众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切实增强工作透明度。二是落实岗位责任。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及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领导监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监督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明确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职责,杜绝发生职务犯罪现象。按照“分工合理、相互制约、配合协调”的原则,建立财政系统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严格录入、审核、发放等岗位权限,做到信息录入和资金兑付权限分离,避免一人多岗,杜绝办理业务“一手清”。三是加强财政监督。地区成立农牧民财政补贴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财政监督检查局,具体负责农牧民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景区)也要健全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农牧民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财政部门内部审核力度,积极推进基层财政所内部工作岗位交流制度。四是加强行业监督。各级纪检、审计、畜牧、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加大涉农补助项目基础信息准确性及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奖补、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项目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对措施不力和违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牧民补贴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四)加强涉农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要按照会计制度和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工程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做到账目分类明确,来往账目清楚。要严格按照国债项目的要求,对拨付资金开设项目专用账户,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进行跟踪监督审计,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要严格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明确补助现金发放的范围、条件及对象,通过各级财政部门逐级拨付下达,由乡(镇)财政所根据县级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分别建立补助现金兑付花名册,每次兑付前,对县(市)涉农业务部门验收合格结果公示七天后,由受益人签字确认,最终以一卡通形式拨付补助户。要加强补贴资金跟踪检查,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检查、部门互查、入户抽查等方式,对每年发放的涉农补贴资金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认真核实补助户信息,为发放补助资金提供数据保障。要实行农牧民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县(市、景区)、乡(镇)、村三级负责制,将工作责任明确到人,认真做好农牧民财政补贴资金信息采集、核实工作,做到层层把关,层层审核,谁上报、谁把关、谁负责。2013年,各县(市、景区)要对采集完毕的基础信息中的核定面积、身份、原始证件等基本资料进行一次抽查核实,抽查面不得少于60%。从今年起,每年都要视补贴内容新增变动情况确定抽查方案,抽查面要达到新增变动的100%,确保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抽查出来的虚报数据必须现场纠正、取缔,对涉及的补贴资金立即收回,并对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严肃查办涉农项目建设及补助资金发放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各县(市、景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严肃查办涉农项目建设中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挪用补助资金、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在发放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等涉农补助中克扣补助、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职务犯罪案件。各相关部门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检察机关,严禁有案不报、压案不查。

(七)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推进监管制度创新。各县(市、景区)、各相关部门要针对涉农项目建设及资金发放过程中招投标、政府采购、资金监管、信息核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有效的防范对策。要充分考虑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要求,组织专门人员,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及补助资金发放中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前瞻性的调查分析,积极研究预防职务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并主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共同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检察机关要及时向涉农项目建设及补助资金管理部门推荐强化监督和管理的好做法、好经验,协助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对各环节的监管,杜绝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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