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州畜牧兽医局《自治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政办发[2013]68号
颁布日期:2013-08-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州畜牧兽医局《自治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州畜牧兽医局《自治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1日

自治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自治州畜牧兽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快又好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基本草原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办法》和《自治区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和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草原生态、促进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国家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为契机,加快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建立和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切实加强承包草原和基本草原的监督管理,有效保护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生态环境好转、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各级政府是基本草原划定的主体,对基本草原划定负总责,将基本草原划定纳入工作议程,明确目标,全面部署,认真落实,确保按期完成。

坚持科学规划。基本草原划定要符合全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草原保护建设规划,结合各县市草原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考虑牧民定居、经济建设,不得随意扩大建设用地和预留草原,确保基本草原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

坚持统筹兼顾。基本草原划定要在充分考虑生态效益的基础上,兼顾区域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可持续协调发展。

坚持分类指导。按照重要放牧场、人工草地等不同草原类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全面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

坚持权属不变。基本草原划定不改变原有草原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

二、划定范围和依据

(一)基本草原划定范围及内容

1.划定范围:包括八县一市和州种畜场、清水河农场、乌拉斯台农场。

2.划定内容:

—重要放牧场;

—割草场;

—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草原科研、教学实验基地;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定为基本草原的其它草原。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办法》;

3.《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

4.《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快又好发展的若干意见》;

5.《自治区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和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意见》;

6.《巴州土地利用规划现状图》;

7.《巴州草场资源调查报告》;

8.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畜牧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其他有关文件。

三、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

(一)工作任务

根据《自治区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和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全州不低于80%的草原面积划入基本草原范围。

(二)部门职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基本草原划定的主体,对县(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总负责,负责本行政(利用)区域内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负有基本草原划定最终决定权。

州(县、市)畜牧兽医部门是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方案制定、实施、检查监督。

州(县、市)草原部门具体负责技术工作。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技术要求较高,由州草原工作站联合新疆农业大学草业与环境科学学院共同完成。

州(县、市)民政、财政、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负责涉牧、涉地、涉林等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基本草原划定主要工作程序

基本草原划定采取外业工作和内业工作两阶段进行。外业工作主要对基本草原以及草原区域居民点、道路、水域(湖泊)、林地、矿区等进行实地勘测、确认;内业工作主要对外业数据进行认真整理、统计、核实、上图、存档,并统一绘制挂图。

(一)基本草原划定登记程序

1.全州基本草原划定,按场(村)级使用单位进行登记。

2.在草原区域林地、矿区、城镇居民区、道路、水利用地、乡场行政界线、耕地的划定由畜牧草原部门会同民政、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及相关乡镇共同协助完成。基本草原登记工作结束后,填写土地利用现状表,逐级进行审核汇总。

(二)外业作业程序

外业是调查、核实基本草原面积和类型的工作阶段,完成各种划定内容的实地测定。一是核实、登记各权属界限及线状地物;二是勾绘各种划定内容的工作图;三是填写表格。

(三)内业整理程序

1.绘制工作底图和挂图。对场、村现有的权属界线实地核实确认后,直接转绘至工作底图,并根据实际情况缩编成1∶10万的彩色挂图。

2.地图绘制。根据室内预判和实地勘验登记数据,编绘基本草原分布图。乡镇按1∶5万、县市按1∶10万或1∶20万绘制。

3.图斑的编号制定。图斑编号采用分数形式,分子为乡、村和图版序号,分母为基本草原类型(相应的罗马数字代表)、编号。乡村编号为乡村名称的头两个英文字母。

4.数据库建立及报告编写。对基本草原划定形成的图标、文字、数据等资料信息,建立数据库,以便存查、应用、更新和跟踪管理。

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总结内容包括:划定区域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概况与草原利用现状;工作方法与技术路线;划定依据、原则与分类标准;划定结果与类型概述;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保护措施与建议。

(四)政府公告

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完成后,各县市政府要在明显地段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内容包括:基本草原划定的目的和依据、基本草原各类型面积以及保护基本草原主要措施等。

(五)基本草原保护标志的设立

1.保护标志以县市为单位,在主要交通要道明显地段设立,一般为1-3个。

2.保护标志不应小于6平方米,采用钢架或混凝土结构。

3.保护标志正面标题:×××基本草原分布区。下用汉(蒙或维)两种文字书写以下字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办法》的规定,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对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保护标志背面,右侧绘制本行政区域基本草原分布区示意图。左侧标明分布区内各基本草原类型的面积、分布的行政区域、设立保护标志的时间等文字说明。

(六)档案管理

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由县市档案局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档,复式保存,并报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作进度

全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从2013年8月开始,2015年底完成。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及培训阶段(2013年8月—2013年9月)。建立健全各级组织机构,在已成立的州(县、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州(县、市)草原生态补奖办公室具体负责基本草原划定的日常业务工作,并负责进行业务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人员及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县(市)草原业务部门协助各乡(镇)开展技术服务和各项培训工作,采取媒体宣传、以会代训、考察学习等方法,大力宣传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二)启动实施阶段(2013年10月—2014年12月)。全州各县(市)同步实施,要按照技术规程,做好外业调查及内业汇总工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使用1∶5万地形图编制基本草原保护图,详细标出本县(市、场)基本草原的类型、面积和地理位置。

(三)完善验收阶段(2015年1月—2015年12月)。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完成后,先由县(市)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州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领导小组进行初验,提出整改意见,向自治区提出验收申请。

六、投资预算与资金来源

各县(市)要将基本草原划定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外业费用主要有卫星定位仪、油料、电池、纸张耗材、差旅费用等;内业费用主要有地形图(遥感影像)购置及扫描、矢量化地形图、办公耗材、绘图费以及专家咨询、技术合作费等;其它费用主要有培训、成果图出图、标志牌制作费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既要进行草原划定和面积核定,又要进行各乡(镇、场)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包含所有权和使用权界线)的查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协调推进各项行政和业务工作。同时,成立以新疆农业大学专家、州(县、市)草原、国土、林业等部门的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组,具体负责基本草原划定的技术工作。

(二)广泛动员宣传。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强的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草原资源保护建设、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牧民切身利益。各县(市)要组织人员深入乡村牧户,做好宣传动员,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落实工作经费。州(县、市)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落实工作经费,为基本草原划定提供经费保障。

(四)做好技术培训。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由州(县、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领导小组抽调畜牧、草原、民政、国土等部门业务骨干组成划定工作队伍,对参加划定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等方面的知识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划定技术,共同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市)要加大对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自治州将不定期派出工作组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完成基本草原划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自查自验,并报请州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八、监督管理

(一)建立基本草原保护责任制。州、县(市)、乡(镇)逐级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共同承担保护责任。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基本草原方位、类型、面积、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权利、义务和奖励处罚措施。

(二)严格实行草畜平衡制度。结合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区的草原定期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核定理论载畜量,建立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

(三)严格实行基本草原征、占用审批制度。基本草原要严格控制征占用数量,禁止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不得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开办旅游景点等确需征用、占用基本草原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审批。不得越权乱审乱批。

(四)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基本草原的违法行为。州(县、市)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未经批准或越权批准,非法使用和临时占用以及乱采乱挖、开垦草原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对清查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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