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博州政办发〔2013〕77号
颁布日期:2013-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修订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10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13〕48号)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博州政发〔2005〕55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境内发生地震及邻近地区发生对博州造成影响地震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军地(兵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

1.5地震灾害分级

⑴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或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为3.00m/s以上),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⑵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为1.78-2.99m/s),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⑶较大地震灾害: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为0.9-1.77m/s),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⑷一般地震灾害: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为0.3-0.89m/s),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⑴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州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应急委”)领导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

⑵主要职责:

①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州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②地震灾害发生时,统一指挥领导地震抢险救灾工作。

③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全州地震抢险救灾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

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地震局局长高文远兼任。

⑵主要职责:

①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

②掌握汇总报告震情、灾情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为指挥部提供决策信息。

③协调各应急机构的关系,保持联络畅通。

④负责相关地震信息对外发布的审查,组织新闻发布会。

2.3各工作组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地震灾害应急需要,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成立各工作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详见附件6)。

3.监测报告

3.1监测预报

⑴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新疆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危险区,具体部署本辖区防震减灾工作。

⑵由州、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⑶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的临震预报,组织应急防范措施。

3.2震情速报

自治州境内发生显著有感地震后,州地震局30分钟内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等参数报州党委、政府、军分区、兵团第五师,并及时续报情况。

3.3灾情报告

⑴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在1小时内将掌握的灾情报州人民政府,并续报有关情况。州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将掌握的灾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⑵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时,州民政局、地震局等部门应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和分析研判,州公安、安监、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住建、教育、卫生、火车站、机场等部门应迅速开展本行业灾情收集工作,并快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州人民政府。

4.应急响应

4.1Ⅳ级响应。适用于一般地震灾害的应对,由灾区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指导。

⑴灾区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组织协调指挥本辖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⑵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研判灾情,指导督促灾区县市开展应急处置;根据灾区的需要和请求,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的支持。

⑶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密切掌握灾情,根据需要,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同时做好灾情扩大的应急准备。

4.2Ⅲ级响应。适用于较大地震灾害的应对,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接受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

⑴灾区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本辖区地震灾害应急先期处置。

⑵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研判灾情,向自治区提出需要支援的事项;同时组建抢险救援、医疗卫生、受灾安置、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次生灾害处置、现场监测、社会治安、社会动员、涉外事务、信息发布、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组(详见附件6),立即分工开展工作。

⑶搜救人员。由抢险救援组协调开展以下工作:

①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②组织协调军分区、武警部队、消防、民兵、建设、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赶赴现场,抢救被埋压人员。

③协调现场救援队伍之间的衔接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遇有危险及时传递警报,加强自身安全防护。

⑷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由医疗卫生组协调开展以下工作:

①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救治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②组织调度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限度降低伤员致死率、致残率。

③统筹各县市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④对伤员、灾区群众、救援人员进行心理援助。

⑤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

⑥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对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⑦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

⑧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⑸安置受灾群众。由受灾安置组协调开展以下工作:

①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燃油、煤炭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②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

③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

④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严防火灾发生。

⑤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救灾物资需要。

⑥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

⑦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⑧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⑨组织教育部门做好在校师生的抢救和临时安置,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⑩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临时价格干预,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⑹抢修基础设施。由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协调开展以下工作:

①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统一征用调度车辆,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

②组织抢修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③组织应急通迅和无线电监测,保障灾区各类综合救援队伍及地震监测设备用频安全。

④制订工矿商贸和农牧业生产恢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⑺防御次生灾害。由次生灾害处置组协调开展以下工作:

①组织专家对滑坡、泥石流、滚石、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进行排查和监测预警,防止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

②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③组织专家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安全性鉴定,划定危险警戒区。

④组织专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组织实施安全防范措施。

⑻加强现场监测。由现场监测组协调开展以下工作:

①在上级地震局的指导支持下,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预警防范。

②在上级气象局的指导支持下,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

③组织开展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⑼维护社会治安。由社会治安组协调开展以下工作:

①组织安保力量,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制造谣言、赈灾募捐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②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

③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④开展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⑽开展社会动员。由社会动员组协调开展以下工作:

①明确志愿服务的管理机构。

②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派遣志愿者,并做好相关服务。

③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④视灾情开展救灾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⑤必要时,组织非灾区县市,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方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⑾加强涉外事务管理。由涉外事务组协调开展以下工作:

①做好在博外国人及侨属的服务与管理。

②做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和登记管理。

③在自治区的协调下,做好国外救援队的接受、救援任务分配和相关保障。

⑿发布信息。由信息发布组协调开展以下工作:

①按照《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其它有关要求统一组织。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信息。

②组织和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发布震情、灾情、政府公告、救援进展等信息,预防或消除各种谣言,安定民心、稳定社会。

③组织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开展舆情收集分析,引导舆情。

④在自治区的协调下,组织安排州外、境外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活动。

⒀开展灾害损失评估。由灾害损失评估组协调开展以下工作:

①在上级地震局的指导支持下,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

②组织民政、地震、国土资源、住建、环保等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形成灾害损失评估报告。

③组织协调灾区保险理赔给付工作。

⒁应急结束。

人员搜救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供气、供暖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⒂恢复重建。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4.3Ⅱ、Ⅰ级响应。适用于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对,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在自治区、国家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⑴灾区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本辖区地震灾害应急先期处置。

⑵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施III级响应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⑶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人力、物力、经费等支援。

⑷自治区、国家相关工作组到达后,在自治区、国家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保障措施

5.1队伍保障

⑴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博尔塔拉军分区、驻博武警部队应建立抗震救灾应急机制,做好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协调和保障等工作。

⑵自治州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各县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应加强经常性抗震救灾演练,地震发生时发挥抢险救灾突击力量的作用。

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新政办发〔2010〕3号),各县市、乡镇场应组建本级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各社区、村队应组织村队、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地震发生时,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快速收集和上报工作,发挥第一时间、第一地点、第一处置的作用;平时在地震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救护培训和地震应急演练、地震宏观异常测报等工作。

⑷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农业、林业、畜牧、安监、气象、电力、通信、卫生等有关部门均应建立本行业专业救援队和基层应急队伍,共同应对因地震引发的各类突发事件。

⑸州、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技术支持。

5.2指挥平台保障

州、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加快建立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报告、灾害损失快速评估。

5.3物资与资金保障

⑴自治州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生活救助、抢险救援、医疗药品等物资储备(博州应急物资储备库名录见附件2)。

⑵州、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建立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普查制度,定期更新,随时掌握。

⑶州、县市财政应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5.4避难场所保障

⑴各县市应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施(各县市应急避难场所见附件3)。

⑵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5.5基础设施保障

⑴州无线电管理局负责组织建立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当基础通信网络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难以修复的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的畅通。

⑵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负责组织建立全州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⑶州供电公司负责建立应急供电体系,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⑷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阿拉山口铁路车站、博乐机场等,负责建立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5.6宣传、培训与演练

⑴州地震、宣传、教育、文化体育广播影视等部门应建立防震减灾法制和科普宣传教育机制,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⑵州、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地震应急演练。

⑶自治州各级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应将防震减灾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定期开展应急疏散、自救互救等演练。

⑷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队、社区等基层组织,应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演练。

6.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6.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自治州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州地震局应立即开展震情趋势研判,提出应对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同时,应采取新闻发布会、专访等形式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

6.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自治州境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可能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州地震局应立即收集舆情、分析起因、研判对策,提出应对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同时,应采取新闻发布会、专访等形式开展舆论引导,平息地震传言。

6.3特殊时期戒备

⑴重大节庆活动、敏感节点,州、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戒备,开展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

⑵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可能造成大量边民进入我州境内时,各县市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就有关情况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按照自治区指示妥善处置。

7.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⑴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⑵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⑴本预案由州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日常状态下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⑵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州应急办、州地震局备案;

⑶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单位职责,修订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含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并报州地震局备案。

⑷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化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或包含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地震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4年5月21日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博州政发〔2004〕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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