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4〕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35号)要求,现就做好自治州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直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包括中央、自治区驻博单位)的组织,在2013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在此次清理范围内。
二、清理责任单位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直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中央、自治区驻博单位),是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责任单位。
㈠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㈡州直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㈢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本单位及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在征求联合发文单位意见后,共同提出清理措施。
三、清理标准
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⑴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
⑵设定或者变相设置行政审批,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违法规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⑶违法改变或者增加执法主体,增设检查站点,聘用临时执法人员的;
⑷改变法定执法程序,增加管理相对人负担,或者减少法定程序,缺乏公开和透明的。
3.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⑴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⑵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⑶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存在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内容的。
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布失效:
1.工作任务完成的;
2.调整对象消失的;
3.管理方式改变的;
4.有效期已满的;
5.自然失效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㈢清理中要认真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适应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规定的措施是否有利于法律的实施,是否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存在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打架”、部门职责交叉等问题。要认真对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近两年修改与废止的法律法规,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以及国务院公布的1235项行政审批项目汇总清单,严格审查相关文件,保障政令畅通,坚决执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依据已经废止或者修改的,应当予以废止;需要修改的,应当重新制定发布。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5月1-20日):制定工作方案,动员部署阶段。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周密部署,责任到人。
第二阶段(5月21日-8月30日):梳理、评估、审查阶段。对清理范围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认真评估,准确把握。对发现有问题的文件进行审查,逐一研究是否存在需要修改、废止的情形,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理由;需要修改的,应当废止后重新制定发布。
第三阶段(9月1-30日):决定和公布阶段。完成清理工作后,应当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在各县市、各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阶段(10月1-20日):总结验收阶段。各县市、各部门于10月2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和清理结果目录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
五、几点要求
㈠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㈡开门清理,接受监督。在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可以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各种途径对规范性文件清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㈢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在制定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
㈣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州人民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检查或抽查。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联系人:刘芬桃岳凤霞联系电话:0909—2318544(传真)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
2.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
3.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4.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2014年4月30日
附件一.doc
附件二.doc
附件三.doc
附件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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