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10〕11 号
颁布日期:2010-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地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0〕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地区工商局制定的《地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施意见》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

地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地区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有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地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职责,突出重点,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一是坚决依法取缔违法情节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户;二是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尽快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是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地区行署分管领导任组长,地区工商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监局、经贸委、交通局、建设局、环保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国土资源局、煤炭工业管理局、文体局(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地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地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地区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地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日常工作。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地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四、整治工作范围及分工

(一)整治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无需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等违规行为。

(二)工作分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无需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公安部门:

负责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

负责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或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对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医疗或采供血活动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对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对已经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文化体育(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新闻出版、体育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对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项目等需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后才能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超许可范围经营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沿街流动商贩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对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经营行为,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市容的前提下,加强管理和引导,允许其经营销售。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经营须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煤炭工业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对煤炭生产、销售和煤矿安全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经贸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对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供电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对道路运输、运输辅助业、货运配载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种子的生产经营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以及动物检疫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

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明知和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把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抓实抓好。

(二)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责任分工,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合力。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采取疏堵结合、惩教并举的方法,倡导规范的市场经营行为。在工作中要区别对待,注重实效,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积极帮助和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农民在集贸市场及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按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应依法管理,不作为无照经营予以取缔。

(四)各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并切实加强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和前置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准入。

(五)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法治意识,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