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克政办发〔2015〕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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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克政办发〔2015〕18号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5〕37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市、区、乡人民政府,以及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包括中央、自治区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管理性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清理范围。
二、任务分工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区、乡人民政府,以及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是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具体工作由各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
政府机关与党委等有关机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也应当清理。清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与相关机关沟通,提出建议;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进行清理,征求联合发文单位意见后,共同提出清理措施。
三、清理标准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4〕40号),对本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清理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或修订:
1.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2.无法律依据设立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
3.设立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依据已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4.设定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与法律规定条件不一致的;
5.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6.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7.存在其他违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及违法或者不当内容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此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通知组织完成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清理标准,对本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各单位要认真汇总清理结果,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表》(附件1),并于2015年4月2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单位作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执行单位,可按照清理标准,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附件2)提出清理建议,并于2015年4月25日前将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检查或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张辉、韩淑萍;电话:6232291、6244390)。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表
2.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klmy.gov.cn/gov/Pages/Details.aspx?id=WNc1sNTlNsRwMwGEap6BqOaOF9LA5LRVO4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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