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克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通知
关于加强克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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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克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3〕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加强电梯使用单位监管,认真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梯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凡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电梯,各级质监部门不得予以登记,不得准予使用;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受理检验和出具《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同时要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的管理,各级质监部门要重点检查电梯使用单位是否落实以下责任:
(一)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和设备数量,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存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二)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保证电梯安全运行各项要求,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电梯,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组织整改。
(三)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在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设置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救援预案,并有效实施。
三、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落实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并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承担电梯维保单位的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电梯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都不得以牺牲维保质量低价签订维保合同,危及公共安全。对不依法落实维保单位的电梯,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受理检验和出具《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同时要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四、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电梯的安全使用。各级质监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督促指导,严格依法办事,推动落实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对有法不依、违法使用电梯的使用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对电梯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各有关质监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州、县(市)人民政府敦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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