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州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克州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2〕16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

经克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克州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1月2日

克州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自治区第五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结合克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贯彻执行自治区《纲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本纲要所指儿童是指出生至未满18周岁的人口。

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发挥儿童潜能,将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奠定重要基础。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我州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儿童发展,对于全面提高克州各族人民素质,实现克州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003年,克州人民政府颁布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克州儿童发展纲要》),从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10年来,克州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儿童工作,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大力发展儿童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儿童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截止2010年,《克州儿童发展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儿童健康、营养状况持续改善,2010年婴幼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33.27‰、38.82‰,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了92.72%,孕产妇死亡率从2000年的178.23/10万下降到2010年的62.61//10万。儿童教育普及程度继续提高。儿童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和政策规定。贫困家庭儿童、孤残儿童、流浪儿童、艾滋病致孤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怀和社会救助,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受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克州儿童发展及权利保护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全社会儿童优先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儿童工作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区域间儿童发展不平衡;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流浪儿童迫切需要制度保障;人口流动带来的一些儿童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等。进一步解决儿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儿童工作的重大任务。

未来10年,是推进克州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新疆的关键时期,儿童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制定和实施新一轮儿童发展纲要,将为促进我州儿童事业的全面发展,提高各族人民整体素质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贯彻《纲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以优先保护、平等发展、普惠福利为主线,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一切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儿童参与原则。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三)总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各族儿童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完善服务体系,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和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各族青少年树立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建设繁荣富裕和谐克州的理想信念。

三、2011—2020年克州儿童事业的发展领域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妇幼经费占卫生经费总比例,增加农牧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县(市)、乡镇、村(社区)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增加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妇幼卫生体系能力建设,提高妇幼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技能,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儿童提供全程规范儿童保健服务。要求:州直、县(市)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于2015年城市达到80%以上,农村达到75%以上,2020年城市达到85%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

——积极开展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知识知晓率。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防止初生婴儿性别比例失调。要求: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神经管畸形(无脑、脊柱裂、脑膨出)、先天愚型、先天性听力障碍、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下降。降低儿童死亡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在2015年分别降低到22‰和26‰以下,2020年分别降低到18‰和20‰以下。

——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要求: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在2015年达到45%以上,2020年达到50%以上。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于2015年降低到13%以下,2020年降低到10%以下。将儿童低体重发生率于2015年控制在8%以下,2020年控制在5%以下。5岁以下儿童贫血病患病率和中小学生贫血病患病率在2015年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2,到2020年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以县市为单位在2015年均达到88%以上,2020年均达到90%以上。

——加强儿童疾病防治。通过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和慢性病,促进城乡儿童逐步享有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加强儿童疾病的综合管理,推广5岁以下儿童常见病诊治的适宜技术。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提高儿童结核病患者中“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实施质量,开展有效的结核病防治规划督导。要求: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于2015年达到90%以上,2020年达到90%以上,其中含麻疹成分类疫苗接种率于2015年达到95%以上,2020年达到95%以上。预防和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结核病人系统管理率以县市为单位在2015年达到90%以上,2020年达到95%以上。

——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要求:18岁以下儿童伤害致残率在2015年达到以2010为基数下降1/4,2020年达到以2010为基数下降1/6。

——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城市社区、乡镇、村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要求: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提高《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2015年达标率到85%以上,2020年达到90%以上。

——预防和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的发生率。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和不良心理矫正服务,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构建儿童生殖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帮助儿童掌握生殖健康知识,形成正确的观念,做出知情选择。增加儿童友好型的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

——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完善婴幼儿食品、用品的国家标准、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建立儿童环境污染暴露监测网,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确保自治州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进一步提高。完善学校收费管理与监督机制。完善学校收费管理方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促进4—6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以幼儿园和社区为依托,为4—6岁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发展多样化家长学校。要求:学前两年儿童毛入园率在2015年达到95%,2020年达到100%。

——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坚持基本公共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确保适龄儿童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完善教师交流制度,缩小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教育质量上的差距。继续实施义务教育免费政策,适当提高家庭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免除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提高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标准。要求:适龄儿童入学率保持在城市:100%,农村:98%以上,牧区:97%以上,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巩固率在99.8%以上。

——确保流动儿童和弱势、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解决流动儿童就学问题。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鼓励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保障流动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建立农村留守、流浪儿童关爱机制和服务体系,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保障特殊困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资助政策。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完善特殊教育学校(班)公用经费标准,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水平。要求:基本实现州直、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建立1所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入学率在2015年达到60%以上,2020年达到80%以上。

——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逐步实施“民汉合校”,到2020年基本普及高中阶段义务教育。要求: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在2015年达到88%,2020年达到95%,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需求。

——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支持力度。以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为突破口,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大力推进双语教学,继续实施中小学民汉合校工程,不断扩大民汉混合编班和双语班。要求:到2012年,普及少数民族学前两年双语教育,接受学前两年双语教育的少数民族幼儿的比例达到85%以上,到2015年少数民族中小学基本普及双语教育;到2020年接受双语教育的少数民族中小学生比例达到99%以上。

——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提高办学质量。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全面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

——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重点保障人口较少民族受教育权利,大力扶持边远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不断缩小教育发展差距。积极组织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内地高中班、区内高中班、初中班和内地中职班。

——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教育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提升。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各个方面。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修养水平。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继续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完善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把教育信息化纳入自治州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提高农村中小学校接入互联网的比例,扩大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覆盖面,建成基本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

——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提高办学质量。要求:到2015年,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开办家长学校率达到95%,农牧区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开办家长学校率达到100%,农牧区达到95%以上。

(三)儿童与福利

——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尝试建立儿童福利账户,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生活水平。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建立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发展社区康复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的培训和指导。要求:探索建立5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和18岁以下残疾儿童生活津贴制度。

——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基本医疗。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对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予以补贴。

——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不断推动孤儿小家庭养育和寄养工作。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需求。帮助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模式。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服务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要求: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

——保障残疾儿童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按规定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专业化水平。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转介服务,开展多层次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发挥康复机构的作用,根据残疾儿童的个人需求和体能的综合评估,为其提供康复训练和康复服务,并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给予补助。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辅助器具。对康复机构中从事残疾儿童适应性训练和康复服务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对福利机构中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转介服务。要求:建立0-6岁残疾儿童登记制度,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医疗服务、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要求:各县(市)至少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等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和1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等有益活动的各种权利。

——提升儿童家长的家庭教育素质,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加大对家长有关儿童心理行为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充分发挥家长学校功能,提高办学质量,基本建成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培养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州直和各县(市)要组建家庭教育宣讲队伍,普及家庭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多渠道地举办多元化家长学校,依托社区、幼儿园、中小学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育儿、教育指导中心。规范家长学校的管理,完善其运行机制,加强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净化儿童成长环境,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增强文化产品的知识性、趣味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创作、生产和发行。办好儿童广播电视专题节目,严格控制不适合儿童观看的广播影视节目在大众传媒播出。积极组织适合儿童的文化活动,大力培育儿童文化品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力度,查缴反动宣传品和非法宗教出版物,高度重视意识形态领域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斗争。重视少数民族文字少儿读物的创作、译制和出版工作。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各族青少年树立共同奋斗、共同建设繁荣富裕和谐克州的理想信念;引导各族青少年互信互敬、互帮互学、团结友爱;引导各族青少年自觉坚定地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引导各族青少年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进行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校园附近严格按规定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派民警或协管员加强对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的监管。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加大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家庭和学校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要求: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

——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增加社区图书馆和农村流动图书馆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县市、社区建儿童图书馆。“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要求: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增加县(市)、乡(镇)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克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牧区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并根据自身条件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文化馆(宫)、图书馆、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应当发挥展示、传播、教育功能;经过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面向青少年儿童开展各类相关活动。要求: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

——强化街道、乡镇和社区儿童服务功能和管理功能。增加街道和乡镇综合服务机构承担儿童福利服务的功能,推动儿童福利、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法律等服务进社区。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整合社区资源建设儿童活动场所,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高运行能力,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要求:到2015年65%以上的乡镇、街道建设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到2020年,90%以上的乡镇、街道建设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通畅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加强对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产品质量的市场监管,保证其安全无害。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不断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政策。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列入克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一步落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和儿童本人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扩大社会影响,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儿童权益保护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侵犯儿童人身、财产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揭露、曝光力度。

——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奖励生育女孩家庭的优惠政策,提高农牧区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加大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迫、利诱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进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严厉打击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严禁儿童服食毒品;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要求: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禁止拐卖、诱骗和利用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依法保护儿童合法财产权益。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进一步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健全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支持和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

——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坚持未满16周岁儿童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儿童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对政府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及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容、收戒。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业化。加快建设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落实专门人员。探索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尊重和保护儿童隐私权。实行律师提前介入,推广建立适合成年人在场和社会调查制度。提高取保候审比率和非监禁刑罚的适用,降低羁押率,完善司法分流措施,健全更有效的非审判处置方式。逐步实现犯罪前科有限消灭,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或收容教养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要求:基层法院普遍建立少年法庭,保障儿童参与诉讼的权利,落实民事、刑事、行政统一的综合化少年审判制度。

——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要求:预防儿童违法犯罪,降低儿童犯罪率及重新犯罪率。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使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四、进一步加强对《纲要》贯彻落实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纲要》,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负责《纲要》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目标任务。

(二)制定地方《纲要》实施办法和部门实施方案

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纲要》实施办法。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克州儿童发展纲要贯彻实施体系。

(三)加强《纲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

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优化《纲要》实施的法规政策环境

制定和完善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儿童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五)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将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设计实施相应重点项目工程,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目标如期实现。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儿童事业发展。

(六)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纲要》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纲要》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纲要》实施的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纲要》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纲要》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确保机构、编制单设,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坚持和创新实施《纲要》的有效做法

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儿童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儿童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纲要》实施。

(八)加大《纲要》宣传力度

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各族儿童和全社会宣传《纲要》内容及《纲要》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社会氛围。

(九)加强实施《纲要》能力建设

将儿童优先原则等《纲要》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的教学计划。将实施《纲要》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十)鼓励儿童参与《纲要》实施

儿童既是《纲要》实施的受益者,也是《纲要》实施的参与者。实施《纲要》应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各族儿童参与《纲要》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建立健全《纲要》实施的监测评估机制

(一)检测评估是实施《纲要》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

《纲要》监测是指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纲要》目标进展情况。《纲要》评估是指在《纲要》监测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纲要》目标达标状况,评判《纲要》策略措施和《纲要》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纲要》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儿童发展奠定基础。

(二)确保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有序进行

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纲要》目标进展情况。要坚持每年开展年度监测统计工作,5年进行中期评估和督导工作,10年末进行终期评估。

(三)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和职责

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由同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由承担《纲要》目标任务的有关机构统计和业务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纲要》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由承担《纲要》目标任务的有关机构业务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四)监测评估工作步骤

科学制定《纲要》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确定监测指标和重点评估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和判断标准等。

制定监测评估方案,明确监测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

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并撰写报告。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通过调查等方式了解工作信息,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质量审核和及时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价《纲要》目标进展情况和《纲要》实施工作成效,撰写监测统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五)监测评估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纲要》监测评估工作。各级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纲要》实施。

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健全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自治州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州、县(市)、乡(镇)三级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

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部门评估报告;各级监测组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监测报告,各级评估组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县(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向克州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克州妇儿工委对县(市)妇儿工委办公室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