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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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4〕63号
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10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4年10月10日
转发公安部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
购销安全监管工作通知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4〕10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公安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安监局:
现将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14〕57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从全区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责任落实,加强源头管控,坚决堵塞监管漏洞,构筑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控坚实防线。
二、加强协作,强化监管。各级公安、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安监等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市场准入,加大行业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努力形成对油气销售环节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要建立健全由公安部门牵头的通报会商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采取联合执法等形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成品油(气)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各类涉油(气)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成品油(气)市场秩序。
三、科技先行,强化长效。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油气销售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建立加油(气)站信息监管系统,与公安机关相关信息系统联网进行比对,及时发现、解决安全隐患,进一步强化对成品油(气)销售全程监管和追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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