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乌政办〔2011〕197号
颁布日期:2011-05-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1〕19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区(县)

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乌鲁木齐市2011年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地方政府和基层相关部门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监管职责,保障基层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1〕139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活动,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升基层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药品监管和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各族群众用药安全。

二、创建目标

在巩固城乡药品供应网、药品监督网(以下简称“两网”)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区(县)活动,实现以下目标:

(一)创建活动纳入区(县)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经费保障到位,考评制度健全。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药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100%,区(县)政府对相关部门和乡级政府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达到100%。

(二)提高药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水平。全面实施药品监管数据库管理,建立基本药物生产品种监管档案和经营企业数据库。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乡镇(街道)以上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电子监管覆盖率达到100%。

(三)建立完善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加强上市药械质量安全监测和分析,广泛开展药物预警宣传,健全诚信体系和应急处理体系,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100%建立诚信档案。

(四)城乡药品“两网”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药品监督网作用突出,药品保障体系完善。实现药品监管网覆盖100%行政村(社区)、药品供应网覆盖100%行政村(社区),群众对药品市场秩序满意度达到95%以上。

(五)实现药品市场秩序根本好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100%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药品使用单位药房100%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100%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辖区内无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无制售假药行为,无违法药品广告发布,无药品安全事件发生。

(六)全面提升各族群众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意识。要达到初步掌握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基本常识,了解滥用药物的危害性,懂得从合法渠道购买药品。

三、遴选条件

选定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应符合以下遴选条件:

(一)已初步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二)区(县)设置有独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三)辖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没有发生过重大药品安全质量事故(包括没有发生过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重大违法案件);

(四)具备建立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数据库和信息化监管系统的基本条件;

(五)已将药品安全日常监管、药品“两网”建设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经费投入。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工作,成立乌鲁木齐市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汤占友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副组长:闫永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书记

西日甫江·伊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成员:陶红军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怀新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荣市经委副主任

邓永明市监察局副局长

杨黎市财政局副局长

温尚志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王历市卫生局副局长

夏光顺市工商局副局长

朱珍市广电局副局长

杨小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研员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我市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卫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具体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区(县)要成立相应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指导本区(县)创建工作广泛、深入、扎实开展。

五、责任分工

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创建工作合力,健全落实责任体系,努力提升药品安全水平。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部门的责任,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分解落实创建目标任务,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药品市场日常监管力度;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提升基本药物监管水平;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深化城乡药品“两网”建设,深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严格规范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严肃查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并发挥作用;强化药品使用管理,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合理用药、安全用药水平;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处置、上报严重疑似事件病例;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和使用水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加强对广告经营发布行为的监管,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等广告要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要落实并保障药品安全监管相关经费。

发改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的监督,依法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保证各族人民群众用药经济实惠。

经委要加强药品生产行业管理,指导产业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促进药品产业健康发展,保障药品生产供应。

商务部门要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提高药品流通行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广电部门要积极开展示范区(县)创建活动以及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对广播、电视的管理,督促电台、电视台建立广告发布审查制度,加强广告的审核把关,强化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严格规范各类媒体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确保单位规范经营;要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密切合作,严厉打击非法回收药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进货渠道不规范等问题。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责任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监督,对措施不力、创建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六、实施步骤

(一)申报阶段(2011年5月28日前完成)。

1.申报程序:具备遴选条件的区(县)应由其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向市领导小组申报,经市领导小组初筛后,选定我市创建试点区(县),向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2.申报数量:具备遴选条件的区(县)均可申报,领导小组根据各区(县)创建情况可向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申报2个试点区(县)。

3.申报材料:应包括试点区(县)的申请报告以及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4.申报时间:区(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材料应在5月28日前报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遴选阶段(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创建试点区(县),并报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创建阶段(2011年6月—2013年12月)。

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时间为两年半,具体划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创建试点阶段(2011年6月—2012年12月)

1.由领导小组制定并发布《乌鲁木齐市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考核标准》(试行)。

2.创建试点区(县)要通过召开创建动员大会、创建工作会议及新闻宣传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创建活动的意义,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为保证创建工作稳步推进,创建初始阶段,创建试点区(县)可选择本辖区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率先开展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试点活动,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推广实施。创建过程中要按照创建考核标准做好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完善工作档案。

第二阶段:综合评价阶段(2013年1月—2013年6月)

各区(县)创建工作完成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创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具备条件的报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评价,符合要求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阶段:总结推广阶段(2013年7月—2013年12月)

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召开现场会,通报创建试点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创建工作经验,扩大创建范围,推动全市基层药品安全体系建设。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基层药品安全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各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及时成立创建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实施方案,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评制度,健全激励机制,严格落实责任,扎实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工作。同时,各区(县)、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既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又要互相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创建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加强沟通协调。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在创建工作期间,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试点区(县)创建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加大经费投入。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区(县)重在建设,药品“两网”、药品检验、日常监管等体系建设都需要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各区(县)政府要加大对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建设的投入,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创建任务的落实。

(四)广泛宣传动员。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建设需要涉药单位、消费者等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各区(县)要按照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宣传工作“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进农村、进学校”的“五进”要求,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的意义和目的,及时报道创建工作动态和信息,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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