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贯彻执行《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贯彻执行《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贯彻执行《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贯彻执行〈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贯彻执行《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八部
委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
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6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古籍保护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理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加大我市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古籍保护工作机制,逐步形成符合实际、体现特色、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保护古籍、利用古籍的意识,发挥古籍在传承新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加快实现乌鲁木齐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工作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方针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指导,突出重点,扩大交流,加强协调,分步实施”的原则,以普查为基础,以抢救为重点,以推荐、申报工作为抓手,积极开展古籍保护相关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古籍普查工作。
1.2010年——2011年,在2010年全市古籍普查的基础上,继续普查工作。同时,建立乌鲁木齐市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编辑出版《乌鲁木齐市古籍联合目录》和《乌鲁木齐市珍贵古籍目录》。
2.2011年——2015年,登记、编目新产生的古籍,为开展我市古籍保护工作打好基础。
(二)配合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做好古籍标准、规范和技术软件开发工作。
配合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积极开展我市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鉴定、编目、保护、修复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形成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我市古籍保护工作的科学发展。配合做好民族文字古籍普查软件平台的开发。
(三)做好古籍保护人才培养工作。
积极依托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和自治区图书馆开展古籍普查人员的培训,依托国内有关高校定向培养新疆古籍保护人才,重点培养我市古籍修复人员。
(四)认真做好古籍的抢救性保护工作。
建立和完善我市珍贵古籍征集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各种违法收、盗、贩古籍的行为。筹建“乌鲁木齐市古籍修复中心”,完善修复中心的硬件环境和条件,并与“新疆少数民族古籍修复中心”建立长期联系,做到损伤不大的古籍自行修复,问题较多、技术含量高的古籍交由“新疆少数民族古籍修复中心”修复。
(五)认真做好古籍的再生性保护、整理、出版和利用工作。
积极参与新疆古籍学术研究工作。利用现有科学技术开展古籍文献的数字化工作,确保珍贵文件得到再生性保护。积极做好自治区各种古籍的编撰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各司其职,全面推动的工作格局。市文化局负责制定我市古籍保护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的组织实施,市图书馆负责具体承担乌鲁木齐市古籍普查日常登记工作。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古籍保护工作。制定《古籍保护实施方案》,定期组织召开古籍保护工作会议,研究古籍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调动各方古籍保护积极性,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三)加大专项经费投入,确保古籍征集、普查、修复、人才培养、文献整理研究等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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