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鸣放防空警报的通告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鸣放防空警报的通告 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9-12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鸣放防空警报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保山军分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鸣放防空警报的通告
| 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鸣放防空警报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保山军分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为提高我市防空警报快速反应能力,依法落实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制度,让人民群众了解和熟悉防空警报信号种类,增强国防观念和战备意识,经市人民政府、保山军分区研究决定,于2014年9月18日上午进行防空警报同步鸣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鸣放防空警报的时间、范围及方式
(一)时间:2014年9月18日09∶30—09∶42。
(二)范围及方式:在保山市各县(区)城区通过固定防空警报和车载移动警报鸣放。
二、防空警报信号种类
(一)预先警报信号
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鸣放1个周期,时间3分钟。
(二)紧急警报信号
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鸣放1个周期,时间3分钟。
(三)解除警报信号
长鸣3分钟。
为便于识别区分警报信号种类,鸣放时3类警种之间停息间隔1分钟,全部进行完毕约需12分钟。
三、注意事项
(一)此次警报属和平时期正常防空警报试鸣活动,无空袭行动,不影响工作、生产、生活、营业和其他正常秩序。
(二)市、县(区)各宣传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厂矿、街道、社区要及时向干部职工、城区群众传达通告内容,做好本单位、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防空警报鸣放期间,公安、武警、交警、城建监察、工商等各专业执法队伍要加大巡查力度,确保社会秩序稳定;供电部门要做好县(区)城区的电力保障。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乘防空警报鸣放之机造谣滋事或蓄意扰乱社会及市场秩序,违者将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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