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红政办发〔2015〕116号
颁布日期:2015-09-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000212122-30/2015-1130001公开目录:红政办发发布日期:2015年11月30日

主题词:发布机构:政府办文号: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红河州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根据实施方案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完善运行机制,按期完成任务。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5日

红河州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精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要求,结合中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合州县两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的通知》(云编办〔2015〕91号)精神,切实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的

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物权法》为指导,根据国务院部署,中央编办和国土资源部、省政府的安排要求,通过组织开展全州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完善制度机制,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更加便民利民,有效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不动产权利,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登记原则。坚持国家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要求,根据上下对应的原则,土地、房屋、耕地、林地、草原(草地)等所有不动产的登记工作统一到国土资源部门。使用统一的登记簿册、证书进行登记,统一规范记载不动产归属和权利内容。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所有不动产信息统一建设在一个共享应用基础信息平台上,有效监管查询,做到基本信息公示、隐私信息保密,维护交易安全。按照国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五年过渡期满后,其人员编制再相应划转增加。

(二)便民利民原则。按照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通过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配套措施,更好服务企业、更加方便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保持工作连续性原则。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坚持新制度建设方向,兼顾新机制和老办法,切实优化工作流程,做到便民高效服务,保持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做好新旧证书衔接,现有证书继续有效,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三、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开展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州国土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畜牧局等部门对本部门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编制及相关情况进行梳理,提出不动产登记工作整合(含机构、职能、编制、人员、资金、资产和业务等)及整合后部门间对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分工协作意见,于2015年8月27日前报州委编办。州委编办根据各部门提供的情况,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于2015年8月30日前提出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编制整合的初步意见。

(二)出台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意见。州委编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对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编制整合初步意见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2015年9月10日前形成州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正式意见,并按照程序报批实施。

(三)推进州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州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意见,由州编办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局、住林业局、州畜牧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公务员局)等部门配合,在州国土资源局机关设立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组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于2015年9月30日前研究提出州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方案,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经费保障和人员调整等工作。

(四)起草不动产登记地方法规规章。由州国土局牵头,州住建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畜牧局等部门配合,梳理评估我州土地、房屋、林权、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立、改、废”意见建议,并在州法制办的指导下,研究起草与不动产登记工作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州县市不动产登记制度。

(五)做好不动产登记相关衔接工作。由州国土局牵头会同州直相关部门,做好州级层面有关不动产登记资料交接和工作衔接。州国土局负责制订资料交接和工作衔接方案;州住建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畜牧局按照要求将本部门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的文件、档案、信息系统等资料完整移交到位,并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本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后续衔接工作。

(六)推进各县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州委编办、州国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全州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工作。2015年10月底前,全州县市要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的整合,并按照国家和省州的部署要求,做好机构组建、职能分工、编制核定、人员划转、工作融合、平台建设等工作,实施不动产登记。

(七)整合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的基础平台。由州国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求,整理土地、房屋、林权、草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资料,整合建立我州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信息管理平台统一。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州级不动产登记领导机构。州政府成立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州政府办公室、州委编办、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畜牧局负责人任成员的领导小组,研究和协调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日常联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工作涉及面广,主要任务和大量具体工作在县市一级,各县市要相应成立以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组织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县市时间安排上与州级安排的时间适当后延20天左右。

(二)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州委编办会同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州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起草职责整合通知等工作。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畜牧局倒排时间表、制定路线图、明确责任人,衔接部门间有关不动产登记工作过渡和移交等相关事宜,提出解决问题和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制定有关工作衔接方案,指导县市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有关技术单位开展技术标准制定、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整合工作顺利推进。各县市和州级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整合工作的内容及时间要求,积极主动配合牵头部门,全力做好本部门的相关工作,按时完成整合工作。对推进工作不力,没按期完成的县市或不配合的部门,将对县市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附件:1.红河州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红河州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表。

附件1

红河州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鞠云昆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何文亮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石生州委编办主任

刘卫明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王建新州财政局局长

赵国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马国庆州农业局局长

黄德亮州林业局局长

祁金华州畜牧局局长

李应华州地税局局长

黄彦翔州法制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国土资源局,刘卫明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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