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众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红政办发〔2015〕113号
颁布日期:2015-09-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众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公众通信是国民经济、社会服务和人民生活等领域不可或缺的基础服务,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1号)和《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工信部信〔2013〕317号)的出台,表明国家已经将信息化建设工作上升至国家战略高度。为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提升我州信息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1号)、《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及《云南省无线通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支持第四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12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州公众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重要性认识,切实加快公众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公众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公众通信、社会信息化发展水平提升,减少和避免“信息孤岛”,是夯实宽带中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实施的基础。抢抓通信技术更新换代的时间窗口,抓住4G大发展的机遇,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将有利于大幅提升红河信息化水平,推进无线城市、智慧红河建设,最大程度发挥信息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宽带中国”、“网络提速降费”和“一带一路”建设服务。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特别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投资的非居住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非居住建筑物、构筑物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宽带中国”、“网络提速降费”国家政策,重点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通信基站建设,最终惠及全州各族人民。

二、加强规划管理,保障通信建设有序进行

科学合理的规划建设,整合公众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推动公众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有序进行。

(一)州、县市、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众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利用保护规划,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规划、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和《云南省无线通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结合相关规划编制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指导通信建设发展。

(二)有关单位在编制开发区、产业园区、旧城改造区、旅游景区和交通枢纽、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项目规划时,应当邀请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将公众通信网络建设相关内容落实到规划中,将通信基站选址落实到细节上。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公众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小区建设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基站站址、机房、天线、管道等设置要求,预留通信管道、机房、天线架设位置,并和小区其他建设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

三、完善建设管理,促进公众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一)各级政府要将公众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列入各级重点建设项目中。工信、国土、规划、住建、环保、林业、电力、高速公路产权单位等涉及通信建设审批的主管部门,在不违反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应最大程度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分期分批审批基站建设申请。根据有关法规和标准,对符合豁免条件的,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免于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价。要充分发挥铁塔公司的作用,通过铁塔公司整合三家电信企业的基站建设需求后,统一向各相关部门报备审批。

(二)公众通信基站选址应当优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上选址,物业所属(管理)单位应当向三家电信企业及铁塔公司开放站址资源,并按照基站建设要求为基站设置提供条件。

(三)在公园、广场、生态控制区域、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公众通信基站时,管理部门应向三家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开放管道、基站站址资源,并按照基站建设要求为通信基站、铁塔设置提供条件。对通信基础网络管线穿越公路、桥梁的,公路管理部门应按照低限收取公路占用费。三家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在基站设置时,应符合专项规划和片区详细规划,同时应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及经济美观原则,适度应用美化塔型。

(四)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应积极参与通信设施所需土地、房屋协调,配合好公众通信基站选址工作。

(五)在通信设施建设中,任何电信企业不得签订排斥与其他电信企业共享相关基础设施资源的协议。

(六)供电部门应当为公众通信设施建设提供电力接入便利条件。

四、加强共建共享,集约利用公共资源

(一)三家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工信部、国资委联发的《关于2015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2014〕586号)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三家电信企业不再自建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及地铁、铁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等重点场所和大型场馆、商住楼、党政机关等建筑楼宇类重点场所的室内分布系统,统一交由铁塔公司建设。铁塔公司要增强承建能力,合理平衡、有效满足三家运营商的建设需求,同时要统筹各方需求,优先改造利用存量资源,能够共享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协助政府履行好共建共享的职责。

(二)三家电信企业要积极配合铁塔公司制定需求整合方案,对于新建需求,经铁塔公司整合后,要优先利用已有存量站址资源。三家电信企业要无条件开放铁塔、机房、电源等全部存量基站资源,不得以影响通信安全、技术干扰等理由拒绝开放,不得提出分步开放、对等置换等要求。

(三)建设室内无线电信号覆盖系统,应当遵循多网合一、资源共享原则。

五、正确引导公众认识,切实保护公众通信设施

(一)环保、卫生、工信等部门应加强与通信运营商沟通合作,共同做好基站电磁辐射方面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公众对基站电磁辐射的科学认识,为新一代公众通信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地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自觉抵制缺乏科学依据、片面夸大基站电磁辐射影响的言论,避免引起公众不必要的担心,保障社会稳定。

(三)乡镇、社区应积极做好群众工作,减少因误解基站电磁辐射而造成的纠纷,避免形成群体事件,依法保护好公众通信设施。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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