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红政办发〔2015〕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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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已于4月16日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
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红河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管理,保障综保区的建设和发展,促进红河州开放开发,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红河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综保区内实施行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综保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红河综合保税区的批复》执行。
第四条综保区的建设与发展应当坚持体制创新、先行先试、精简高效、功能完善、环境优化、高度开放的原则。
第五条综保区应当发挥面向东盟、服务内地的作用,连接国内外两个市场,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引进现代生产型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完善对外开放口岸、保税物流、保税出口加工和国际贸易等功能,推进对外贸易加工区建设,发展成为红河州改革创新的试验田、对外开放的示范区。
第六条综保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红河州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负责综保区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协调和配合口岸、海关、检验检疫、交通运输、工商、环保、税务、外汇、公安、产品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在综保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经有关部门批准,管委会可以设立、调整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管委会组织编制综保区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建设规划,并与蒙自市、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州级相关规划相衔接,报红河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综保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综保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建设规划。
第八条综保区外可以规划一定区域作为综保区配套区,配套区的方案和规划由管委会和蒙自市人民政府、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同制定,报红河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由管委会报红河州人民政府确定的综保区开发经营主体,享有综保区开发建设权及对所投资项目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负责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的维护、经营性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其他后勤保障。
第十条红河州人民政府和蒙自市制定优惠政策和促进措施,在政策、规划、项目、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支持综保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一条红河州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综保区的投入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凡综保区范围内项目建设需要实施行政审批的,经省人民政府决定或者受州级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政审批事项:
(一)外商投资项目、企业的审批;
(二)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核准、备案,节能评估审查,初步设计的审批;
(三)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审批、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修改审查;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备案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备案;
(五)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的审批;
(六)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处置的审批;
(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临时使用绿地许可(含公共绿地)的审批以及户外广告的审批;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
(九)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十一)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许可,节能评估;
(十二)外国人进入综保区的就业许可审批;
(十三)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
管委会应当将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管委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管委会在综保区内设立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场所,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第十四条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管委会可以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在管委会承担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事务的范围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管委会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五条在综保区内设立企业,依法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由管委会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集中办理。相关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登记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综保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将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承诺事项等内容在管委会公共网站公示,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十七条管委会组织协调驻综保区的海关、检验检疫、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综保区口岸联合监管协调机制,协调各监管部门对综保区的监管工作,创新口岸监管制度,提高通关效率。
第十八条建立联合查验机制,对需要查验的进出货物、车辆、人员,由海关、检验检疫、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需要从简从快进行查验。
第十九条进出综保区的人员和运输工具凭管委会发放的专用证件在指定通道通行,并接受海关监督和检查。
管委会负责协调海关、检验检疫、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为进出综保区的有关人员和运输工具提供安全、有序的通行保障。
第二十条综保区的治安、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由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管委会负责组织储备和管理综保区内的土地。
第二十二条管委会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交通运输、外汇、口岸服务、工商、税务、商务、公安、金融等部门组织推进综保区的信息化建设,及时发布综保区公共信息,实现综保区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
第二十三条管委会建立外贸进出口激励机制,对外贸进出口企业实行现金奖励,所需奖励资金由州财政安排并列入预算。
第二十四条对进出综保区的境外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外货物入综保区保税;货物出综保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综保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综保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二十六条综保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加强和改善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保守投资者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优化投资发展环境。
第二十七条综保区内的企业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综保区内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到2020年5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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